拾金不昧者的报酬请求权不容忽视

14.10.2015  11:14

  林济生

  12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对遗失物返还者予以奖励,这是否让“拾金不昧”变了味?是否让拾金不昧者变得动机不纯,没那么高尚呢?这或许是不少人对此新规的质疑。实际上,“拾金不昧”仅指拾到财物不藏起来据为己有,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自古的法定义务。

  我国历代法律对“拾金而昧”都有着严厉的惩罚,同时,除了唐宋元三代法律,其他朝代大多赋予了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所以说,在我国传统道德里,虽然有着“拾金不昧”的要求,但是并没有完全与无偿返还联系到一起。“拾金不昧”之后,再得到奖励甚至请求报酬,这并不违反基本道德。

  通过立法手段予以拾得人报酬或奖励,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即便在我国也有过尝试,建国初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稿到第七稿都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同时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获得相当于遗失物价值10%或5%的报酬。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制定时,对于相关议题立法专家也展开过激烈讨论,最终,由于当时立法背景深受苏联民法与计划经济制度的影响等因素,对个人的利益与权利关注不足,并没有将遗失物返还者报酬请求权确立下来。

  这就导致了,现行法律一方面对“拾金不昧”者提出了过高的道德要求,让他们得不到任何报酬或奖励,这是对人们道德水平状况的过高估计。而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又在鼓励不道德。刑法上的侵占罪只适用于遗忘物,而不适用于遗失物。这也就是说,除非失主知道谁是拾得者,并提供足够证据将之诉至法院胜诉,才能取回财产。否则,即便拾得者“拾金而昧”也几乎得不到任何法律负面评价。这使“拾金不昧”仅仅寄希望于道德高尚,难免成了稀罕事物。

  实际上,不少人都有过丢东西的经历,很多人都曾经为了丢失证件、银行卡而焦头烂额,这些物品对于拾得者一文不值,但他们时有为了贪图其他财物而选择不予返还。其实,虽然遗失物可以评估出市场价格,但对于失主的实用价值往往要远远高于拾得者。因此,从社会利益总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有必要进一步立法激励“拾金不昧”善行。

  胡适先生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广州市对于遗失物的新规无疑值得肯定,这是一种法治文明的进步。但要在更大程度上改善当前遗失物返还率偏低的状况,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维护各方权利,还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遗失物立法体例。一方面,对于“拾金不昧”作出法律强制性要求,违反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乃至行政处罚责任。而另一方面,权利义务也须是对等的,应充分赋予与保障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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