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

17.12.2018  16:5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卫生健康委近日出台《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措施,在全省范围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即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不履行承诺事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同时,进一步加大诚信建设力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公共场所诚信档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诚信名单。

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是加快“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将不断优化服务,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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