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省 努力建设法治青海

05.12.2014  12:29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通过的《实施意见》是新时期指导我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青海的重要文件,对于不断把法治青海建设全面推向前进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全省上下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会议精神,省委宣传部、省社会科学联合会、青海日报社和《党的生活》杂志社于近日共同召开全省社科理论界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座谈会。会上,省委政研室、省政府法制办、省检察院及省社科研究院校等8家单位的专家学者,围绕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结合省情和工作实际,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作了主题发言。现将发言及体会文章摘要刊发,以供参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省委政研室  陈生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一重大论断高度概括了我国法治建设基本经验,深刻揭示了对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科学回答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执政党对法治社会的领导是当今世界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是无可非议的。

  第一,我们党最有资格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直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并推动的,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果。法治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切实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才能将法律所确定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第二,我们党最有能力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党始终保持和发展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所拥有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思想理论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主心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着许多重大历史课题。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性和系统性、繁重性和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才能加快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法治青海建设任务十分艰巨繁重,越是这样的时候,越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旗帜,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依宪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省政府法制办  孙青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遵守宪法不仅是公民的义务,更是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因此,依宪执政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推进,是依法治国更深入、更透彻的体现。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因为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不仅掌握着强大的公共权力、公共资源,而且肩负着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重任,尤其是肩负着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政府权力能否得到约束,政府行为是否公正规范,不仅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且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如果作为实施国家法律法规重要主体的各级政府能够忠实于法律,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那么,必将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并进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为此,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规范行政职权,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编制权力清单;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合理划分执法权限和责任,优化配置执法力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责任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细化、量化执法裁量基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内部审批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构建覆盖行政权力行使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内部监督体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措施,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为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省委党校  黄国政

  一、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时代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并强调“高级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这突出了党员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合法性思维、程序思维、权利思维。依法办事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因此,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贯彻四中全会和省委七次全会精神,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要带头依法办事。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要完善决策机制。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决策程序;三要强化组织监督。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四要完善党内规章。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五要纳入考核指标。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法治是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

   省社科院  娄海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强调,围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区,加强生态立法。因此,如何从法治的层面,推动这些问题的依法解决,是青海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的重大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从青海法治建设的经验看,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需要把握好两个关键。一是,立足省情立法。就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立法实际看,一方面,具有“地方宪法”意义的龙头立法尚未制定出台;另一方面,一些重要的生态保护领域仍存在立法空白。因而,逐步建立完善以《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为核心的区域生态保护法规体系,是当务之急。二是,注重彰显民族特色立法。青海一些世居少数民族在与自然的长期互动中,形成了许多具有很强规范作用和制度生命力的习俗。因此,在不违背国家法治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在地方立法中借鉴这些优秀的“本土资源”。

  二、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法司法力度。一方面,严格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法工作,统合行政执法力量,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打击行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做到“零容忍”。另一方面,严格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工作,形成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者互补的惩戒防线,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法规制度。首先,依法明确一些重大问题。比如,对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标准、形式以及生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重要生态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其次,依法建立长期稳定的生态补偿基金。推动国家以一定比例从全国财政收入中提取转移支付资金外,通过征收生态补偿税的方式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作为对青海提供生态服务的补偿。再次,依法改善民生。对生态保护区禁牧搬迁牧民的生产生活、教育医疗和社保需求等优先补偿。

   推进高校治理法治化探析

   青海大学  马会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确定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高校治理法治化是高校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在高等学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核心是依法治校。

  一、高校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依法治校理念尚未全面普及,还没有形成法律至上、保障权利、制约权力原则的现代法治理念;二是依法治校工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依法治校的组织机构需要健全,功能需要强化;三是规章制度建设有待完善。四是师生权益保护需要得到进一步重视;五是现代大学权力重构改革的法治化进程需要加快。

  二、高校推进治理法治化的几点建议

  加强规章制度的规范管理。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应做到程序合法,层级之间协调统一,将制度制订者、制度执行者、制度解释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机构分离,将本校的制度规定向师生员工进行公开和普及;探索依法治校运行的多元路径。高校应在决策系统中增加民主环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加强监督体制机制建设,将党的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加强各类学术组织的建设并发挥其作用,给学术权力以更大的空间,充分调动和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加强高校办学法律风险防范。

  高校一方面要加强普法,形成学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风险能力的法治氛围,另一方面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体制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办学行为;营造法治化的校园文化氛围。法治化的校园文化要求有制定得良好的规章制度,要求重塑符合法治要求的个人形象,要求任何人不能超越于制度之上,建设法治的校园文化环境关键在于根据学校文化传统开展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依法治校工作,使法治真正融入师生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中。

   法治意识浅释

   青海师范大学  马瑞灵

  一、提升法治意识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法治意识即法治观念,是人们关于法治的心理、看法、思想、理论等的总称。

  法治文化既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组织机构设施等制度层面的内容,也包括人们对法律的思想、感情、信仰等精神层面的内容,但其核心是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等。法治意识、观念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因和外在指引。因此,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需要关注的基础性、核心性问题;没有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法治观念的进步,就很难有社会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

  二、法治意识的基本内容说明

  法治意识的内容十分丰富,但就法治的内涵来看,其主要包括:“良法”之治。法治是“良法至上”,确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良法通行,才能推进社会法治进步;“规则至上”。遵行法律,敬畏规则,举有规,行有矩应该成为社会生活习惯;“权自法出,权依法用”。国家权力受法律规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法外无权,权必依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保障权利,履行义务”。社会组织、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法律对其自由与利益的认可,法律义务是对其责任与负担的督促;“正当法律程序”。法律行为依照正当的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进行,以避免其专断和任性。

  三、提升社会法治意识的路径选择

  国家机关带头依法办事,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发展进步。立法机关科学立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政府依法行政,这些都是影响法治文化构建的重要因素;法律规则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法律规则具有告示、预测、评价、强制、教育等功能,应该是现代社会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成为社会公民的基本价值追求。作为现代社会核心精神的法治意识,将会取得社会越来越多的认同,并进而成为人们的价值追求;全民加强法治修养,提高法治意识,身体力行的生活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土壤。

   法治队伍建设是高校法学院的神圣使命

   青海民族大学  马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第一,大力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综合素质。

  首先是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人民性很强,必须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其次是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法治专门队伍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化训练,有专门的思维、语言、知识及伦理要求,法治专门队伍在业务上用“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来建设;再次是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第二,大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备要素,建设一支数量适应、素质较高的法律服务队伍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为发挥律师促进公正司法、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对加强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方面,要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律师执业权益。

  第三,积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高等法学教育必须以《决定》为指南,适应社会对于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不断创新。首先,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其次,要完善课程教学体系。第三,要改进课堂教学内容。为此,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另一方面,要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省人民检察院  王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回应了民众对检察机关能否有效承担公益诉讼人角色的关切与期盼,解决了公益诉讼主体不明等问题。这是继《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后,检察机关被赋予的新的法律职能,必将丰富检察机关法律角色的内涵,进一步凸显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立性。

  近期,省委十二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既延续和细化了中央《决定》的精神,又凸显了青海实际和地方特色,是指导建设法治青海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理念等做出了科学的研判和定位,确立了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和重大举措。这为我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难得契机,各级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司法职能,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其一,加大调研和相关检察理论研究力度,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积累检察机关正确和有效提起公益诉讼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其二,规范公益诉讼提起制度,探索建立以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为主,私人组织或个人提起诉讼为辅的公益诉讼制度。其三,提起公益诉讼时,要适度掌握公益诉讼语境下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歉抑性,不应过度干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诉讼权利,适当保持检察机关的谦抑态度。其四,确定省、市检察机关作为试点区域,率先在民事诉讼中开展公益诉讼活动,渐次向行政公益诉讼扩展;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确定在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国有资产流失等案件,渐次向其他案件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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