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多部门合力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4.05.2018  14:59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民航青海监管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达成一致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在进一步健全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机制的同时,全面启动实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二期),确保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所有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参保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应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固定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及其他务工人员)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固定管理人员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单位参保的流动人员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和费率: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0%确定,缴费费率按1%执行,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建设项目总造价增加的,应按增加额补缴工伤保险费。

  缴费责任和期限: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所报送的施工人员名单及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纳入工伤保险之日起生效,至承包合同终止日结束。建设工程期限延期的,在原合同期限结束30日前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及时携带补充协议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内容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特殊情况未及时变更参保名单的人员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可在事故发生1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事故信息和相关参保信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人员和已参保但未及时变更名单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按照“先参保,再开工”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叶文娟 工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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