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再次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62.7万困难群众受益

10.07.2014  11:28
  根据2014年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精神,7月8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和10元......   根据2014年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精神,7月8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和1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和180元,该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目前,我省已连续六年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
  目前,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共计62.7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2.4万人,农村低保40.3万人。此次提标不再新增保障对象,对边缘户和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按地区划分,城市低保标准为:西宁市和海西州353元,海南州和海北州343元,海东市338元,黄南州、果洛州和玉树州358元;农村低保标准为:西宁市和海东市175.4元,海南州、海北州和海西州185元,黄南州、果洛州和玉树州190元。此次提标资金由省、市(州)、县财政按比例分担,据测算,所需新增城乡低保提标补助资金10200万元,其中省财政承担8160万元,州县财政承担2040万元。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提标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政策宣传,强化政策导向,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力争8月份完成提标资金发放兑现工作,同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编审:王伟 编辑:郭静 供稿:贾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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