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

27.05.2015  11:42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改进和完善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实施意见,就规范和简化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建立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做出安排部署。

  一是政策内生育全部实行登记制。 凡符合《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育龄夫妇,在生育前(城镇一孩、农村二孩、牧区三孩)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免费办理生育登记,领取全省统一规范的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未经登记而已生育的,于生育后2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进行补登,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是简化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符合本省再生育政策的家庭申请再生育时,向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乡镇(街道)经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三是强化四项便民服务。 加强窗口建设。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大厅生育服务证办理窗口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一站式服务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免费办证、特殊情况承诺、责任追究等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通过网站、计划生育公开栏、“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以及发放便民卡等形式,全面公开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服务承诺等信息。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构建服务新载体,做到即来即审、限时办结,提高办证效率。精简申报材料。通过全员人口个案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婚育情况进行查询,对能够通过全员系统或基层工作网络核实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需省内外相关地区协查婚育信息的,由工作人员负责查询落实,不再由申请人自己办理相关证明。推行承诺服务。对因多次、多地流动而导致申请人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办理生育服务证。因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按照《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因当事人虚假承诺而办错证的,不追究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再生育网上办理和全程代理服务。今后全省使用统一样式的《生育服务证》,以往各地使用的《准生证》、《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等全部停止使用。

  四是落实五项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为民办实事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办证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真梳理本地区现行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各环节,创新工作模式,强化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再生育审批以及出生人口变动情况,做好督导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做好宣传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措施,让群众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增强卫生计生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掌握办理流程及要求,准确理解政策、正确执行政策、清楚解释政策。强化便民优质服务。整合优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资源,按照优质服务示范单位创建的要求强化服务能力和质量,提供主动、及时、规范、优质的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信息收集共享。进一步加强全员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录入、更新工作,提高人口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动态掌握本辖区婚、孕、育等信息,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信息化应用技能和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逐步推动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开展检查监督。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将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阳光计生重要内容,通过媒体、网络接受公众评议和社会监督,落实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推诿扯皮、不依法行政或因办证服务引发负面宣传报道或群众上访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