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加强监管机构改革过渡期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

04.02.2015  19:32

近日,青海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机构改革过渡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各地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间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事项做出具体安排。
      《通知》要求:一是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到位后,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地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由目前承担许可证审查发放的机关继续履行许可管理工作。二是严禁借调整改革期间突击许可、“搭车”上路,严禁擅自停止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承前启后,依法做好许可管理工作。三是在新系统正常运行前,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仍在工商部门内网运行。期间,对原工商部门核发的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的按《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青工商食2011〕99号)的规定继续换发。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省流通环节共有食品经营户47785户,比去年同期增加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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