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23.05.2019  09:26

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年4月9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力争用3至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预算绩效管理范围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完善预算绩效管理配套措施,构建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与预算管理紧密融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到2022年底,将预算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将绩效理念、方法、措施、责任融入预算管理,推进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三)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各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既要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又要坚持应收尽收,依法征收,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各级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集中财力办大事,着力支持“一优两高”、重点领域改革和重大行动计划的落实,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四)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升预算编制质量,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将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保证预算的完整性。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以预算项目为载体,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五)实施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项目研究论证,完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预算项目的精准性、有效性;细化预算编制,年初预算资金要编制到具体项目,明确到具体承担单位。在总结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三、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六)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部分金额较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的重大项目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优化绩效目标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在建立项目储备和编制预算时,要科学设定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包括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要与政策目的、财政投入规模、部门职能职责、项目实施计划、社会公众需求等相匹配。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同步布置、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随资金文件下达总体绩效目标和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对绩效目标不明确、绩效指标不完整或编制质量不高的,少安排或不予安排预算。

  (八)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地区各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分析产生的原因,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采取不定期核查、跟踪监控等方式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核查、督导等,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对预算支出进度偏慢、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按规定分类采取收回、压减、调整等措施。对偏离绩效目标或无法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收回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更亟需的支出。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库款管理,降低资金运行成本。

  (九)加强绩效评价工作。完善绩效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和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重点关注政策和项目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以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常态机制,每年选择部分资金量大、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政策和项目实施的精准性、有效性,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十)健全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省级财政完善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机制,重点评价收支预算编制、年度预算执行、财政收入质量、支出结构优化、政府债务风险管控、财政资金监管、财政改革推进等情况,综合评价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在全省通报。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制定对所辖县(市、区、行委)政府财政运行综合评价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评价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评价预算部门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资金监管、预算基础管理等内容,评价结果报本级政府,并向被评价部门反馈,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意识和绩效观念。

  (十一)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绩效自评、重点评价等绩效结果的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和绩效结果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预算安排挂钩,结合部门履职需要,对整体绩效好、支出进度快的合理增加预算安排,对整体绩效差、支出进度慢的相应减少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根据评价结果相应增加或扣减财力补助。将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四、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十二)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收入质量、征收效率,要关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和实施效果。支出方面,要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实施和执行效果;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重点关注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十三)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除一般公共预算外,各级政府还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基金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减免政策落实、整体使用效果等情况,各级政府还要关注其对专项债务举借和偿还的支撑能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

  五、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十四)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绩效运行“双监控”制度,制定完善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体系。

  (十五)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研究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模板,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基础支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的原则,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符合我省省情、体现行业特点,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产出效果和工作实绩。

  (十六)创新评估评价方式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多维视角和多元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综合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多种评价方法,针对评价对象的不同类型,建立多类型多层次绩效评价体系,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十七)加强绩效管理信息化支撑。加快预算绩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将预算绩效管理流程融入财政业务一体化信息系统,实现绩效管理全过程信息化。打通壁垒,加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第三方机构等绩效管理主体间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实现资金流、项目流、绩效流共享共通,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

  (十八)强化第三方机构培育管理。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库,严格资格认定,规范选用程序。制定完善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健全动态管理。加强第三方机构的政策引导和培训,提高第三方机构专业水平。

  六、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

  (十九)明确责任约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明晰绩效管理权责,将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二十)加强监督问责。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二十二)加强工作考核。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省对部门和各地的考核内容,将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纳入省直部门和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十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典型做法,鼓励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创新突破。要主动适应新要求,强化绩效管理理念,突出抓好业务培训,掌握绩效管理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绩效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