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7.05.2014  12:01

青财采字〔2014〕697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管理

              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类别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包括: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招标采购公告、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询价采购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和更正公告(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至附件7)。

              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管理,市(州)、县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时间及相关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信息须经采购单位确认以后发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公告时间(含招标文件,下同)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从发布采购项目公告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期间,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发布变更公告。

      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后,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出招标文件第二日开始计算。

      三、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应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预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周五中午12:00前将下周开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项目预告,办理专家抽取事宜。技术复杂、省级专家库中评标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省财政厅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政府采购项目开始评审后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相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同时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五、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交纳及退还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如采购项目变更开标时间,则保证金交纳时间相应顺延。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招标项目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非公开招标项目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退还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六、评审过程审核及监控管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附件8);要加强对评审过程监控管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监控资料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刻制光盘随备案资料封存备查,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七、供应商质疑事项处理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事项处理工作。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填写《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表》(附件9),并在15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

      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合同鉴证工作。采购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1、公开招标公告格式

          2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格式

          3 、邀请招标公告格式

          4 、竞争性谈判公告格式

          5 、询价采购公告格式

          6 、采购结果公告格式

          7 、更正公告格式

          8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

          9 、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表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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