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多项政策帮助农民工全方位融入城市

31.10.2014  12:37
核心提示:  ●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  ●创办农、林、牧、渔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10月28日,记者从国务院农民工服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

  ●创办农、林、牧、渔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10月28日,记者从国务院农民工服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西宁分会场获悉,为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就业稳定性差、融入城市和维权难等突出问题,我省出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从多方面帮助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

  在培训方面,农民工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招用农民工达职工总数10%且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时,可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补贴。同时,鼓励利用六省市对口援青机制,发挥就业援青平台作用,对农牧民开展技能培训。

  支持农民工创业,将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并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全额贴息。为解决农民工贷款抵押担保难、反担保门槛高的问题,提出经确权登记,产权明晰的林权、草山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农民工初次创业、兴办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的销售额营业额度提高到500元。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营业税。对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初次创业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助。

  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对困难群体实现转移就业且从业期限达6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其中,省外就业600元、省内跨州市就业200元,并对被征地困难农牧民及生态移民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在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方面,我省深化户籍改革,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落户城镇制定阶梯式政策通道。西宁、海东中心城区在现行落户政策基础上,创造条件,优先将高技能农民工和城市急需的优秀农民工转为当地市民。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保障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按规定给予契税优惠;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另外,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流入地教育发展规划,根据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增加城镇教育储备。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统筹,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教育。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标准享受补贴。凡取得流入地初中学校正式学籍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按相关规定予以录取;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可就地参加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