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于万方被执行死刑

08.07.2016  20:00

        7月8日上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于万方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于万方,男,汉族,1960年1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新利村,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198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四川省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罪犯于万方在本市务工期间,怀疑与其保持嫖宿关系的张某某(女,殁年34岁)盗取其存放的大额现金,遂向张索要,但张予以否认。2015年2月7日23时许,于万方驾驶摩托车至张某某租住的西宁市城中区园树村的租房,再次向张索要钱款未果,二人发生争执。于万方将张某某压倒在床,持匕首朝其头、颈、胸、腹部捅刺数刀,致张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又用菜刀将尸体从腰部砍为两段,包裹后装进两条编织袋,运至西宁市城北区毛胜寺村一院墙外的土坡下掩埋。

罪犯于万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并分尸、埋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本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于万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一审宣判后,罪犯于万方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罪犯于万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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