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 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28.04.2019  07:40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4月24日,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加以固化,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以法的形式鼓励和支持善行义举,约束和惩戒不道德、不文明行为,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西宁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精神,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治市和以德治市相结合,加快推进《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步伐,使法治和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用规章条文规范市民文明行为,进一步明确文明导向、树立文明标尺。

  以文明行为促进为立法主线。文明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条例将文明行为促进作为立法主线,把社会文明中一部分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纳入文明行为规范进行规定,并明确了相关的支持保障措施和实施监督要求,以达到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的目的。注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条例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在行为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并将有关要求贯穿条例条文始终,在相关制度设计上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和指引。坚持问题导向。条例立足西宁市实际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紧紧围绕社会生活中十分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针对梳理出的不文明养犬、公共场所吸烟、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占用人行道、不文明驾驶等不文明行为以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加强制度设计,并注重将创建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强化法规的刚性。为了保证法规实施效果,让法规带上“牙齿”,将“软引导”转向“硬约束”,明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如条例明确了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创设了在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为文明行为的养成提供强制手段。同时把各级各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管理和执法等方面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厘清,做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