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实施

14.01.2017  06:33
    2016年12月29日,国家林业局依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作了相应修订,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规定》明确了盗伐林木案件、滥伐林木案件、违法使用林地案件等14类案件类型,盗伐林木行为、滥伐林木行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等93种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同时明确了处罚依据。修订后的《规定》,对第二章第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修改补充,重新明确了“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非法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等10种违法行为,将第二章第十四条其他林业行政案件中“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动物证件的行为”修改为“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的行为”。
    新修订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调整为14类案件类型94种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与之配套的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软件和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的《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同时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