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扩大认可与执行台湾民事裁判范围
原标题: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 扩大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民事裁判范围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30日发布两份司法解释,对认可和执行台湾民事判决与仲裁裁决做出新的规定。同早期相比,新的司法解释扩大了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范围及仲裁裁决范围,明确受理优先原则,并增加程序救济途径。这两份司法解释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这类主要在民事领域,凡是和台湾的民事判决效力相当的文书,我们尽可能都纳入认可和执行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主任郃中林用一句话概述了两份司法解释的核心要义。他表示,相互认可和执行裁判可以减少重复诉讼和平行诉讼。
据了解,199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台湾民事裁判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先后发布四个司法解释,为两岸经贸和人员往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原有司法解释已不能充分满足审判实践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在申请认可与执行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分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
郃中林表示,重新制定的司法解释主要涵盖三方面内容:“一是在管辖上扩大了管辖的连接点。原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这些法院才有管辖权,这次是完全放开了。二是适度放宽了案件的受理条件。只要拿台湾地区民事裁判的原件来,有申请书等基本资料,我们就立案。三是更加注重了程序的正当性。只要收到了申请人申请书以后,七天之内必须审查立案,只要立案,应该连申请书、包括立案通知这类东西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自2009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生效以来,两岸司法机关业务交流合作日益密切。截止今年5月底,各地法院已累计办理涉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司法互助案件47000余件。 『其中,协助台方送达文书案件超过35000件,协助台方调查取证案件762件,成功办结4起向台湾居民被害人返还财产的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案件。』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我们诚挚希望两岸有关方面继续秉持善意和共赢精神,进一步加强联系与合作,让海峡两岸同胞得到更加充分可靠的法治保障。”
据悉,为提高办案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自6月起由设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负责办理其巡回区内(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的涉台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