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 商标种类划分更详细

06.05.2014  18:38

  青海新闻网讯 商标,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却又常常被大众忽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商标法》涉及内容,修法幅度和深度,新增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都将直接影响大众生活。为了让每个人了解《商标法》的内容,理解《商标法》未来对生活可能的改变,从5月5日起,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海都市报联合推出新《商标法》知识专栏,5月5日的第一期专栏见报后,本报96369新闻热线,微博上,多了很多关注的声音,针对消费者的疑惑,记者再次采访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继续为大家答疑解惑。

  记者:新《商标法》中对商标种类有何规定?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历经三次修改。新《商标法》对商标种类更是有着详细的规定。

  新《商标法》明确,商标种类按照划分的标准和依据,可以划分为多种多类。如根据商标的构图形式来分类,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根据商标的用途和作用来分类,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来分类,可划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根据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动机来分类,可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根据商标的寓意来分类,可划分为有含义商标和无含义商标;根据商标使用的方式来分类,可划分为主商标、分商标、商品群商标、具体商品商标;根据商标的载体分类,可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等;根据商标的管理来分类,总体上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作者:王雅琳 马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