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指导意见

28.04.2016  15:54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破解“谁来种地”问题的战略部署。为全面贯彻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总体要求,结合青海省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以培养造就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者队伍为目标,以服务现代农牧业产业发展和促进农牧民职业化为导向,构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类协同”,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制度体系,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讲诚信、职业化的新型职业农牧民,为“转方式、调结构”和现代农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与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培育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坚持农牧民自愿。确立农牧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牧民意见,尊重农牧民意愿,通过政策吸引和宣传引导,调动农牧民参加培育成为新型职业农牧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立足产业培育。立足我省农牧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实际,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培育对象特点,分类分产业开展培育,强化培育的针对性,确保培育取得实效。

      ——突出培育重点。坚持把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管理者、涉农企业经营者和回乡青年等作为培育重点对象,兼顾其他农牧民;把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培育作为培育重点,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把优势、特色农牧产业作为重点产业,兼顾其它产业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把教育培训作为培育的重点环节,提高新型职业农牧民生产经营能力。

      ——坚持培训和认定扶持相结合。坚持以职业农牧民培训促进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和扶持工作,以职业农牧民的扶持工作拓展职业农牧民培育群体的原则,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推进全省新型职业农牧民队伍不断壮大。

      ——注重培育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培育工作兼顾扶贫对象,集中培育资源,加大贫困户一产技能培训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贫困农牧民脱贫步伐。

      (三)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每年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1.4万人次以上,到2020年,培训新型职业农牧民7万人次,在培训的基础上认定符合标准的职业农牧民2万人;农牧民教育培训条件和能力建设明显提高,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形成;认定扶持政策基本完善,对新型职业农牧民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二、推进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调查摸底,确定培育对象。各市(州)、县(市、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当地农牧产业和农牧业从业人员进行摸底调研,将具有劳动能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其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农牧业的农牧民确定为重点教育培训对象。辖区及周边国有农牧场的农牧工要纳入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范围统筹安排。将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和农牧民骨干作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农牧业企业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和普通农户中具有一定农牧业生产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农牧民作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将村级动物防疫员、草原管护员、农村经纪人、农业机械操作及维修人员等作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对象,分类分产业建档入库,为精准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奠定基础。

      (二)因地制宜,开展精准培训。按照我省“三区一带”建设的总体布局,东部特色种养高效示范区和沿黄冷水养殖适度开发带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重点示范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紧紧围绕本区域特色主导产业设置培训内容。环湖农牧交错循环发展先行区和青南生态有机畜牧业保护发展区作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辅助实施区域,侧重开展草地生态畜牧业和草原生态保护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突出两条主线,一是立足产业发展,以技术和管理为主线,开展各个环节的全程技术培训;二是立足提升农牧民素质,以法律、道德和公共知识为主线,开展综合性的知识培训。培训方式实行“分阶段、重实训、参与式”的教学模式,教育培训贯穿于“产前、产中、产后”的整个生产过程,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指导相结合,鼓励支持“田间学校”参与互动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卫星网、移动通讯等多种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和智慧农民云平台。理论教学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实践性指导教学和生产实践观摩考察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生产经营型农牧民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农牧民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农牧民中职教育按照省教育厅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开展教学工作。鼓励支持农牧民参加高等职业教育。

      (三)规范程序,推进认定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辖区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原则、认定主体、承办机构、认定程序、认定条件和认定标准。生产经营型职业农牧民作为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的重点,兼顾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程序包括个人申报、村镇推荐、农牧部门审核、社会公示、颁发证书几个环节。

      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以参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制度,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实行考核评价、动态管理。考核合格者纳入新型职业农牧民信息管理系统;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强化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牧民资格。对不再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严重违规违法、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破坏农牧业生态环境以及生产经营水平低下等情况的,应按规定予以清退。

      (四)落实政策,强化扶持力度。省农牧厅会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开展扶持新型职业农牧民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梳理和研究工作,出台土地草场流转、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补贴、农牧业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各级农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将扶持新型职业农牧民的政策,特别是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的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人员、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的政策措施,认真研究后细化落实到位。

        三、推进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和完善由农牧、发改、财政、人社、扶贫、教育、科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在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工作办公室,统筹指导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要做好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的组织工作,层层分解培育任务,完善运行机制,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培育工作体制,使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加大经费投入。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形成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省级财政要优化相关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投入力度;各地也要积极争取并整合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推动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

      (三)健全培育体系。全面构建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以农牧业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及其它社会力量为补充的 “一主多元”教育培训体系。各地要把加强农广校建设纳入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各级农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督促没有成立农广校的地区成立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农广校并入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地区,要确保农广校由农牧部门主管的体制不变、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变,确保农广校办学经费不减少、办学能力不削弱;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学的要确保农广校相对独立的职能。要通过整合资源等多种手段,确保农广校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学员食宿场所与教学设施,提高办学能力。同时,把生产设施先进、技术实力强、经营效益好,具备一定培训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牧业园区、农牧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纳入培训实训体系,推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办学能力。

      (四)加大考核力度。各市(州)农牧、人社部门要做好衔接,向当地政府汇报,将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地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内,建立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绩效考核管理。省农牧厅研究制定《青海省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绩效考核办法》,科学确定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和考核方式,将培训过程、产业发展与培育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培育效果的综合指标,实行量化考核。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传媒,大力宣传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的深刻历史背景、重要作用、工作进展、巨大成效,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和支持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牧民在引领产业发展、带领群众致富等方面的典型事迹,提高新型职业农牧民的社会影响力,引导传统农牧民自觉向新型职业农牧民转变。认真总结推广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好经验、好模式,推动全省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