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落地西宁百日扫描

14.07.2014  14:15
核心提示:  今年3·15颁布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络、个人信息、霸王条款等领域都做了规范,并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新消法实施百日以来,消费者维权意识是否得到了提

  今年3·15颁布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络、个人信息、霸王条款等领域都做了规范,并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新消法实施百日以来,消费者维权意识是否得到了提高呢?

  俗话说,天下没有后悔药,但今年3·15颁布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近日,西宁市两位年近八旬的夫妇在电视上看到“古方膏熨透骨保健贴,治疗关节炎”的医疗药品广告,该广告宣称“古方膏熨透骨保健贴能根治关节炎老寒腿,贴一个好一个”,多年饱受关节炎折磨的老人立即通过电视购物热线订购了20盒“古方膏熨透骨保健贴”,两天后顺丰快递公司快递员将“药品”送到老人手中,现场收取了1980元的货款。

  收到药品的第二天,老人不满意想退货,于是就联系电视购物热线01056997888要求退货无果,便向西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工作人员与西宁顺丰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协调退货,顺丰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且暂停支付货款,并依据新消法配合西宁市消协和厂家、销售商协商退货事宜,经过消协部门协调,西宁顺丰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1980元货款退还给两位老人。

  西宁市城北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说,针对网购风险性,消费者不要轻信商品下面的一些所谓的“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评价,因为他们不一定是真正的消费者。首先注意尽量选择知名度较高的网站,购买附有实物图片的商品,要问清售后服务的具体细节,保留相关网络聊天、交易证据等;其次使用安全的支付方式,选择货到付款或安全的第三方支付方式。最后一定要当场验货。消费者如遇到收到的货和网上看到的不一样或者退款遇阻等情况可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连接:

  新消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泄露个人信息后无人投诉

  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刚去医院做完孕检,返家途中就接到了孕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令人郁闷的是这些信息是从哪里泄露的?这些盗用个人信息泛滥的现象就难以遏止吗?

  2014年1月,市民马先生的孩子出生不到一周就接到某孕婴店电话,称孕婴店有宝宝满月、百岁照服务,还有宝宝游泳、洗澡、按摩等服务事项。马先生的电话,孕婴店是如何得知的?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他一点头绪都没有。新消法的实施让马先生倍感欣慰。

  市民苏女士告诉记者,2013年11月她办理了一张中国移动电话卡,可是用了不到两个月就陆续收到了很多垃圾短信。“感受绿色健康洗浴,星级海悦水会,净桑劲爆价(凭此短信)19元、做广告找金智,更专业、更放心!专业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商……”这些垃圾短信都是记者在苏女士的手机中看到的。还有各种投资理财的骚扰电话让苏女士觉得很“头疼”。今年3·15维权日当天,苏女士向消协部门进行了咨询,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苏女士,她可以向消协部门投诉。

  西宁市城北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说,消费者在填写个人资料时应该注意避免泄露私人资料。如在买车买房过程中不得不填写个人信息时,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可在合同中约定经营者不得泄露个人信息,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手机里的信息也会在无意间被泄露,消费者尽量不要将重要信息存放在手机上,及时装杀毒软件,装防火墙,去正规网站下载程序,重要数据自己加个密电码,这样就可以确保自己的手机信息不被泄露。

  法律连接:

  新消法第29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信息。

  霸王条款还在延续

  商场里的特价商品、打折商品随处可见,然而消费者在享受价格优惠的同时,选购特价商品和打折商品也带来了退、换货的烦恼。西宁市民王女士在去年五一期间购买的打折皮包出现开裂问题后,要求商家更换。对方称王女士购买的是打折商品,且票据已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因此只能予以修理。而王女士认为皮包开裂是质量问题,修理后无法恢复原状,商家理应换货。和王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市民张女士,其在一家商场打折促销区购买了一件连衣裙,第二天发现连衣裙的袖口有个小洞,于是找到店家要求退货。服务员指着小票上写着的“减价商品概不退换”几个字拒绝退换。

  西宁市城北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说,“不买请勿动”“偷一罚十”“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贵重物品、化妆品、食品、内衣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类似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是经营者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的一种手段。如果经营者在出售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的,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即使是降价销售,商家也有退货的责任。

  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慎对商超折扣促销,消费者在购物时,根据家庭和个人需要购买,要合理消费、理性消费,尤其是要理性对待商家的打折、返卷等各种促销活动,谨防掉入购物陷阱。对节日商业场所的打折促销要货比三家,价比三家,消费者如发现有上述霸王条款的可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连接:

  新消法中第26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拒开发票被投诉

  6月中旬,家住西宁市柴达木路的王先生在城北区某饭店摆婚宴,后王先生付款并索要发票时,饭店服务员告知不打折扣、不开发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向有关部门投诉,最终西宁市城北区地税局在五日内回复王先生,该饭店缴纳了300元的罚款、600元的餐饮税款。

  西宁市城北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说,发票是消费者维护个人合法权利最具法律效力的单据,经营者给顾客开发票是义务,拒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自带酒水”“使用代金券”“没有发票”等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饭店拒开发票的理由。如果市民遇到这种情况,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法律连接:

  新消法第2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