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创新投入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16.07.2015  19:03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省财政积极创新投入方式,自2014年启动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以来,我省从事养老服务业的经营主体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规模、从业余到专业的三大转变,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改变了以往由政府拿钱建机构养人办事的被动局面,养老服务项目内容进一步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一、突出重点,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据本省养老服务需求及财力状况,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包括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等。同时,统筹兼顾其他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主要包括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服务等。居家养老依托社会组织或企业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送餐、家庭保洁、老人助浴、老人助医、代办服务、精神慰藉服务,以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咨询及评估等。机构养老主要购买三项服务,一是向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日常生活照料。通过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或企业向城乡“三无”“五保”老人和其他老年人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二是购买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对新建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床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三是购买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     二、分类施策,采用多种购买方式。根据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不同类型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一是对居家养老,采取购买项目方式,由试点地区民政局与社会组织或企业签订《购买协议》,社会组织或企业按《购买协议》规定向辖区内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家庭保洁、老人助浴、老人助医、精神慰藉和其他代办服务项目,民政局按规定支付标准向其支付服务费用。二是对民办养老机构,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由县(市)民政局与养老机构签订《购买协议》,向辖区内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服务,民政局按规定支付标准向其支付服务费用。三是对公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养老机构承租给社会组织或企业来经营,由县(市)民政局与承接方签订《购买协议》,向辖区城乡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服务,民政局按规定支付标准向其支付服务费用。四是对新建民办养老机构,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由民政局按新增床位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三、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养老服务不同类型和服务对象,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支付标准。居家养老依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工时(次数)核定。特殊困难老年人月人均补助150元、其他老年人不享受补助。但为了支持日间照料养老模式的发展,对日间照料机构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按月人均60元给予补助。机构养老根据不同收养对象的服务费用核定,服务费用主要包括为收养对象提供的日常餐饮、住宿、护理等费用,以及水、电、暖等机构运转日常开支。特殊困难老年人,在现行各类救助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基础上,月人均补助500元;其他老年人月人均补助180元。另外,对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四、强化管理,努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了由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发改、编办、人社、公安、国土资源、住建、卫生计生、司法、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责任,相互配合,合力推进此项工作。二是规范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程序,建立以项目申报、公开公示、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服务费用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三是强化项目管理。根据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养老服务标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四是加强绩效评价。建立了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养老服务综合绩效考评机制。高度重视服务对象对养老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并增加考评比重,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截止目前,试点地区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支持2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承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已累计服务5万人次;支持3家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机构养老服务,累计供养特困老年人110名,其他社会老年人320名。并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将部分农村敬老院交由社会力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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