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酿车祸 刑事和解获宽恕
31.10.2014 23:57
本文来源: 青海热线
交通肇事者张某某因与被害人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近日被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检察院在案发地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来循化务工的张某某是四川人,今年7月4日17时10分,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摩托车在循化县谢坑铜金矿生活区道路行驶时,将在道路边休息的被害人蒲某某撞到后碾压致死。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行驶,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8条、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鉴于张某某案发后积极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遂做出了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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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2014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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