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全省正式取消户口性质区分

27.06.2015  12:10
  7月1日,将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登记户别由“城镇居民集体户、城镇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四种类型,调整为“居民家庭户”和“居民集体户”两种类型,立即停止办理蓝印户口。这是记者6月26日从省公安厅获悉的。
  据悉,对已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依据自愿原则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所持蓝印户口注销;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换领居住证。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户口性质统一转换,保存备查。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公安机关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以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意义。凡领取了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公民,从事有关社会活动,凭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
  目前,全省人口信息系统已经实现省一级建库,为进一步便民利民,省公安厅正在积极推行省内户口迁移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省内户口迁移办理手续,年内有望实现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公,群众省内户口迁移将不再需要去原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
  ■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利好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住房公积金可支付房租。
  【核心内容】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根据其偿还能力、身体情况和信用状况,其贷款年限可延长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利好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核心内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及有市场前景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减免项目资本金、物业保修金等。
  利好四: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
  【核心内容】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的税率计征契税。
  利好五: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核心内容】
  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
  打通商品房和保障房通道
  此次出台《实施意见》中,对保障房方面也出台一些政策,包括完善保障房供应方式,加大保障房货币化力度等。
  【棚改安置房和公租房面积均放宽】
  在将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租房房源中,所购商品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改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提供给合租户或用于集体宿舍的公租房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
  【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2015年要消化全省6%以上的存量商品房,并逐年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
  【推进公租房共有产权制度】
  在确保公租房持有数量能够满足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实行地方政府与住房保障对象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公租房产权,并逐步由共有产权向个人完全产权转化,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拥有房屋产权的愿望。
  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被管控
  本次《实施意见》中,对商品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方面的规定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商品房施工面积过大和商品房存量较大或在建商品房用地规模过大的地区,可根据市场状况,减少用地供应量,做好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调整。
  ◆西宁、海东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商业用房的总体规模,省内其他城镇也要合理布局商业用房,防止过度开发。
  提升品质改善居住环境
  【西宁10万平方米以上新项目执行A级标准】
  大力推进住宅性能认定,推动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商品住宅综合品质。对西宁市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执行A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物业实行服务等级与收费相对应】
  将研究制定物业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现物业服务优质优价、质价相符。
  另外,《实施意见》中对提高房地产行政服务水平,减少审批手续,清理规范收费项目;支持企业转型发展;打造“互联网+房地产”新业态以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对房地产市场、房屋中介市场及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方面都作了突破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