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破坏生态要素要终身追责

31.08.2016  14:33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武汉市生态框架结构和各类生态要素的保护要求,并对6类生态底线区进行了逐层划定。 资料图片

   杨海垚 孙瑾 郑汝可  

     亮点 1 确定6类生态底线区,实行分区管控  

  《条例》明确界定,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条例》明确了武汉市生态框架结构和各类生态要素的保护要求。具体而言,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区域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实行分区管控,并对6类生态底线区进行了逐层划定:

  一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二是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三是山体及其保护范围;四是永久性绿地、生态绿楔核心区;五是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绿地;六是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农田、林地、绿地、生态廊道、城市公园等区域。

     亮点 2 规范生态线内既有项目的处置  

  为突出对生态资源的严格保护,规范生态线内既有项目的处置,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条例》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将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既有项目分为3类,包括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以及属于违法建设的项目3类情形。

  同时,《条例》还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了保留、整改、转型、置换、拆除等不同的处置方式,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了管理和实施的主体。目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已清理出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既有项目1500多个,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置。

     亮点 3 建立最严格的项目准入制度  

  《条例》规定,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执行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其中,对生态底线区项目的准入控制最为严格,仅允许5类必要基础设施进入:

  一是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公园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二是符合规划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乡村旅游设施;三是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四是生态修复、应急抢险救灾设施;五是国家标准对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生态发展区内除生态底线区准入的项目外,还允许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项目进入。

     亮点 4 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需走法律程序  

  《条例》明确规定,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条例》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调整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条例》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在审批之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亮点 5 实行生态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  

  《条例》提出,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体系,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对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明确了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不达标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第一责任人的定期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同时,对于损害生态要素的,实行生态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亮点 6 建立生态项目建设激励机制  

  《条例》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基础上,考虑到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面积较广,农村居民点分布较为密集,提出要统筹农民生活及发展需要,适应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对于编制基本生态控制范围内的乡规划、村规划,当优先保护其生态环境,合理确定绿色低碳的乡村发展模式,明确产业发展策略和村镇体系,提出村庄保留、迁并和建设的具体措施,统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为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建立生态项目建设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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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生态红线保护“三步走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了《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关于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的地方立法。

  武汉市素有“江城”、“百湖之市”的美誉,生态资源丰富。保护生态环境,彰显城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开展城市宜居环境建设至关重要。在生态保护方面,武汉市走在全国前列。

  早在5年前,武汉市就编制完成了《武汉市生态框架保护规划》,确定了“两轴两环、六楔多廊”的城市生态框架体系,划定了基本生态控制范围,实现了生态保护从宏观规划逐渐向具体规划的转变,使武汉加强生态控制红线的脚步逐渐清晰。

  此后,武汉市成为继广东省深圳市之后,又一个以政府令形式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特大城市。紧接着,2013年6月,武汉市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的“人大决定”,并建立起生态考核机制,逐步将生态红线控制提高到立法高度,并多次以实际行动表明武汉市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决心。

  “十二五”期间,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明确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控范围和保护要素,按批次逐一细化了全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工作任务,对不符合线内准入要求项目实现“零审批、零进入”,都市发展区内既有项目清理处置工作稳步推进,郊野公园、绿道、三环线生态隔离带建设工作次第展开。

  2015年底,武汉市正式将生态控制线管理纳入立法程序。今年5月和7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依次经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准予实施。至此,武汉市生态红线保护分“三步走”的战略过程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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