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统计违法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

25.12.2014  11:46

  记者日前从省统计局了解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严重失信企业将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公示。这是我国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的长效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失信企业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在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间,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重点检查企业遵守统计法情况,再次发现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国家有关规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将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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