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捡来枪 今日换来刑

27.03.2015  15:30

        近日,大通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牛某某因昔日放牧期间捡到一支枪并私藏打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牛某某系本县桥头镇后子沟村村民。2014年初夏,牛某某在放牧时,在山沟草丛中发现一支枪,出于好奇将枪支捡回家中,并自制了火药,用于狩猎。2014年12月21日12时许,牛某某与其姐夫在大通县桥头镇上庙村来去沟山上持枪狩猎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当场将其姐夫马某抓获,牛某某潜逃。同日15时30分,牛某某主动到大通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并上交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经西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鉴定为:牛某某所持有的枪支是火药弹丸枪支。

        庭审中,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称自己并不知捡来的枪支不交公安机关而私藏是犯法的行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并追悔莫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遂做出了依法从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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