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4.03.2018  16:11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级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2018年度工作安排确定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按照《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5〕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2018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第一批)重点支持领域:物流园区、电子商务配送中心、综合电商服务平台、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服务、健康养老、社区服务、工业企业专业化和社会化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外包、生产性服务平台等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二是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发展的服务业新兴业态;三是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四是与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及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五是服务业前期项目。资金支持主要采取后补助和股权投资方式。

二、资金支持方式

2018 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第一批)支持方式为: 后补助和股权投资两种方式。

后补助。 对符合投资补助条件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根据项目申报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确定拟补助金额,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项目实施期,先行下达投资计划,待项目建设完成并办理验收手续后,拨付项目单位补助资金。

股权投资。 申请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上且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具体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支持产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4〕1852号)执行。

三、有关申报要求

请各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结合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本地区实际,抓紧组织项目申报。 一是 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须符合有关企业法人资格、财务信用以及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等要求; 二是 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土地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开工条件,确认符合支持条件; 三是 对已安排过各类中央预算内及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尚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项目单位,不予申报。已在其他国家及省级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是 项目申报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管理办法》要求内容编写资金申请报告。

四、有关报送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园区管委会和省级相关部门按属地化原则,将申报项目报送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属地项目单位申报资料审核汇总后,于2018年4月5日前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姜伟

邮  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传真):0971-6310983

省财政厅联系人:李鸿涛

联系电话(传真):0971-615426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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