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08.04.2016  18:07

   

青发改产业〔2016〕288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级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2012〕47号)精神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5号)要求,结合工作进展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2016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是 商务会展、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服务、商务咨询、生产性服务平台等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发展的服务业新兴业态; 二是 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 三是 与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平台项目; 四是 服务业重大前期项目。

二、资金支持方式

2016 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第二批)支持方式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后补助两种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 对以银行贷款投资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根据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及贴息率计算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5%,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后补助。 对符合投资补助条件的项目,根据其申报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指标,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确定拟补助金额,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项目实施期,预拨不超过该项目拟补助金额30%的启动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和验收后,根据项目实际指标完成情况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三、申请引导资金项目的有关要求

请各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结合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本地区实际,抓紧组织第二批项目申报。对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土地等手续,具备开工条件,配套资金等已落实,确认符合支持条件。对以前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且未验收的项目、2016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第一批)未通过评审的项目,不予申报;同一企业或企业法人不得重复申报项目。

四、报送要求

2016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第二批)项目申报需编写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由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或备案、土地、自有资金证明等相关纸质文件, 并同时将相关数据上报青海省服务业项目管理系统。 各园区管委会按属地化原则,将申报项目报送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汇总后于2016年4月20日前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宣传、储备和申报等各项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姜伟

邮  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传真):0971-6310983

省财政厅联系人:李鸿涛

联系电话(传真):0971-6145953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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