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实施意见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31.05.2018  17:54
  为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作出安排部署。   为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便民惠民、分类实施、绩效评估原则,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和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意见》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具体包含申请救助对象的家计调查、医疗救助结算、基础信息系统录入、送医陪护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是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
  《意见》强调,要加强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不足的地区,由承接主体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确定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救助工作。
  《意见》要求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监督检查。


编  审:刁成秀 编 辑:霍艳珺 供 稿: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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