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驻华使馆发布朝鲜人权报告(全文)

16.10.2014  15:16
核心提示:环球网报道 记者 薛小乐朝鲜驻华使馆向环球时报、环球网独家披露朝鲜人权报告中文版全文。以下正文:今天,由于反朝敌对势力的杜撰,在国际社会流传着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现实特别是对人权状况的被歪曲的见

环球网报道 记者 薛小乐朝鲜驻华使馆向环球时报、环球网独家披露朝鲜人权报告中文版全文。

以下正文:

今天,由于反朝敌对势力的杜撰,在国际社会流传着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现实特别是对人权状况的被歪曲的见解,因而产生种种错误。

美国及其追随势力用捏造的朝鲜“人权问题”大造国际舆论,并在联合国舞台上疯狂掀起旨在干涉内政,颠覆制度的反朝人权浪潮。

然而,真实是终究会澄清的,是用任何东西都掩盖不住的。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研究协会为了让国际社会认清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对朝鲜为保护并增进人民人权而做出努力的历史和现在实况、阻碍保护并增进人权的因素和国际人权协约的义务条款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具体的研究分析,发表研究报告。

本报告是以对朝鲜政府文书、国际人权协约原文、国际人权组织的文书与资料、朝鲜有关人权法和图书以及浩大文件资料并对朝鲜的现在实况,进行研究分析为基础拟就的。在研究报告拟定过程中,受到了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及最高法院、外务省、教育委员会、保健省等国家机关、朝鲜教育后援基金、残疾人保护联盟等非政府人权团体、金日成综合大学法律大学与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等法律教育及研究机关的教员、学者以及众多个别公民的帮助。

报告部分内容不够充分、有不足之处在所难免,祈望读者谅解。

1.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制度

此章首先概括地介绍朝鲜的位置、历史、社会制度等,然后叙述了朝鲜政府对人权的基本见解、立场、人权法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和现在实况。

1)国家概观

— 朝鲜自然地理

朝鲜以位于亚洲大陆东部的朝鲜半岛和其周围的3452个岛屿形成,总面积为22万3370平方公里。

朝鲜北部隔鸭绿江和豆满江与中国和俄罗斯相望,半岛东西南濒朝鲜东海、朝鲜西海、朝鲜南海,隔朝鲜东海与日本列岛相望。

朝鲜国土的将近80%系山区,到处都是高山深壑,丘陵台地,树木茂盛,名山甚多。朝鲜的六大名山—白头山、金刚山、妙香山、九月山、七宝山、智异山皆驰名于世。

朝鲜到处都有河川、湖泊、泉水、在世界上属于河川密度较大的国家,179个矿泉水和温泉的水质极好。

朝鲜春夏秋冬四季像划线一样明显,四季风致各有奇观。

朝鲜领土虽不大但地下资源却丰富,所以有话道朝鲜领土莫用平方衡量而要用立方衡量。

尤其是,铁矿和菱镁矿单位面积蕴藏量在世界屈指可数,其品位极高。水泥主要原料石灰石分布面积占国土面积的25-35%,煤炭蕴藏量达数十亿吨,水产资源亦极丰富。

— 朝鲜历史

朝鲜是朝鲜民族从太古代定居并创造自己历史的祖宗国土,是创造并继承了具有独立文明圈的大同江文化的人类文化发祥地之一。

朝鲜民族的原始祖檀君在公元前30世纪初以平壤为中心的亚洲东部建立第一个古代国家古朝鲜,开创了新的文明时代。

朝鲜民族是自古以来以同一个血统、同一个语言和文化,在一个疆土生活的单一民族,是以自己创造性活动创造了优秀的物质文化财富的机智聪慧的民族。

世界第一个铁甲船、金属活字和天文台等都是朝鲜民族创制的。高句丽壁画坟和开城历史遗迹等许多历史遗迹与文物被注册为世界文化遗产。

朝鲜在近代后期成为列强的角逐场,在20世纪初终于被日本吞并。

在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领导下,朝鲜人民开展历时20年的抗日革命斗争,在1945年8月15日解放了日本帝国主义强占的祖国。

1948年9月9日,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从而,朝鲜人民在民族史上首次拥有了真正的人民政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披着“解放者”的外衣强占南朝鲜,妄图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扼杀在其摇篮期,在1950年6月25日发动侵略战争。朝鲜人民奋起投入抗战,打败了自诩世界“最强”的美国,向全世界显示了英雄朝鲜的气概。

朝鲜从日本的军事强占下获得解放后起初以北纬三八度为界、在朝鲜战争后则以停战协定规定的军事分界线为界被分割成北南两部分。

朝鲜人民高举自主的旗帜、自力更生的旗帜,胜利进行解放后恢复建设、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战后恢复建设和社会主义革命,在1958年8月建立了东方第一个社会主义制度。

朝鲜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大力开展思想、技术和文化的三大革命,加强了政治基础,在14年的短暂的时间内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历史事业,奠定了社会主义自立民族经济的牢固基础。

朝鲜为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积极做出努力,在基本上解决吃穿住问题的工作和教育、文化、保健工作中,取得了巨大进展。废除税收制度,实行了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和普遍的免费义务教育制。

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世界许多国家社会主义崩溃,资本主义复辟的世界大政治动荡中,朝鲜毫不动摇地高举社会主义旗帜,顽强地进行固守自己的思想和制度,为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的斗争。

朝鲜以先军政治千方百计地加强国防力量,胜利结束艰难的行军、强行军,打造了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强盛国家建设的牢固基础。

朝鲜的六十多年历史,可谓是朝鲜人民在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和伟大领导者金正日同志的英明领导下,建立并发扬光大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的自力更生的历史。

假使朝鲜在前所未有的考验和困难面前打退堂鼓,依赖人家或屈服于外来势力的压力,抛弃自力更生的原则,那么,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就未能在地球上诞生,与世界社会主义体系的崩溃一道,自己的国号也早就失去光彩了。

— 朝鲜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社会制度

朝鲜的指导思想是主体思想。

主体思想,用一句话说是认为人是一切的主人,人决定一切这样一种思想,换句话说,就是认为自己命运的主人是自己本身,开创自己命运的力量也在于自己本身这样一种思想。

主体思想是这样最科学的、最革命的指导思想:可靠地保证在国家活动中坚持自主、自立、自卫的原则,从政治思想上、从物质上和军事上可靠地保证人民群众作为革命和建设主人的地位,实现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的自主性,使革命和建设工作从胜利走向胜利。

朝鲜人民在建设并发扬光大社会主义的斗争中所取得的一切成就,是朝鲜政府以主体思想为指导思想的路线和政策的辉煌胜利,是朝鲜政权的优越性和巩固性的确凿显示。

主体思想是以民为天的思想。将人民的命运负责到底,只要人民希望,就在石头上开出花朵,只要是为人民,不惜一切,这就是以主体思想为指导思想的共和国政府的政治理念、活动原则。

以主体思想为指导思想的朝鲜政府作为人民群众自主权利的代表者、创造能力和活动的组织者、负责人民生活的户主、人民群众自主的和创造性生活的保护者,出色地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体现主体思想的朝鲜社会制度,是劳动人民群众做一切的主人,国家和社会的一切都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国家社会制度。

政治制度是推重人民群众为国家政权的主人,为他们服务,给他们以最高贵的政治生命的人民性制度。经济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自主的和创造性的劳动生活,给人民创造富足而文明的生活的制度,文化制度是让人民群众创造并享有社会主义文化的制度。

在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国家社会制度下实行的一切路线和政策,都是旨在保障人民的自主权利,将保障人民的利益与方便放在最优先、绝对的地位。

朝鲜人民在这样的国家社会制度下人人都在没有任何社会政治上不安的情况下,过着有意义而幸福的生活,在全社会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互帮互带,同甘共苦的美好风尚,蔚然成风。

朝鲜人民确信体现主体思想的国家社会制度是给自己保障真正的自由和权利的最优越的人民性制度,并表示绝对的支持,在敬爱的金正恩元帅的英明领导下,为巩固和发展它而献身奋斗。

2)共和国对人权的见解和立场

现在,各个国家和民族对人权的见解和立场各不相同,至今通过的国际有关人权的决议对它未能作统一的正确的定论。

尤其是,在国际舞台上,一些特定的国家和支配主义势力散布自己的价值观和被歪曲的对人权的见解,侵害别国的主权,蹂躏人权。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没有对人权的正确见解,就不能给自己人民保障真正的人权,就不能粉碎支配主义势力的专横和强权,正确地解决在国际上保障人权的问题。

朝鲜以人为中心,以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为基础,持对人权的正确见解和立场,为拥护和实现真正的人权,做出努力。

朝鲜对人权的主要见解和立场如下:

朝鲜对人权的见解和立场是基于以人为中心的思想、拥护和实现人的自主性的科学思想—主体思想的。

人权是自主权利

人权顾名思义,是人的权利,因此必须从人的本性出发,对它的本质意义作出定论。

人以自主性为本性,为实现它的权利便是自主权利即人权。

自主性是社会人要作为世界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自主地生活并发展的属性。

对社会存在人来说,自主性是生命。人只有实现自主性,才能具有作为社会存在的尊严和价值,享受真正的人生和幸福。

人要实现自主性,就要具有为实现它的权利。这是因为人所具有的权利包含着人的意志和要求,赋有能够实现它的国家保证。

自主权利包含着人要摆脱一切束缚和隶属,作为世界和自己命运的主人生活并发展的自主意志和要求,保证拥护和实现它。

没有包含人的自主意志和要求,不能实现它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归根结底,这说明谈论不以人的自主的本性为基础的人权是毫无意义的,离开实现人的自主性的人权拥护和实现是荒谬绝伦的。

人实现自己自主性的活动,是在社会的所有领域进行的。因而,人权是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给人保障主人的地位,使人尽到主人的作用的自主的权利。

人权是自主的权利,因此,为拥护和实现它而做出的努力是正当的,然而,从对人的本性的不科学的观点出发拥护“人权”,不管它是哪个国家的主张,不管哪个国际文件予以“确认”,都是不可合理化的。

真正人权的体现者是人民群众。

现在,国际人权协约将人权规定为“所有人类成员的权利”、“所有人的权利”等等。这可谓是以具有各不相同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发展水平的世界所有国家和民族都能接受的最普遍的释义对人权下的定义。

当然,对人权的这种定义在避免不同国家和民族就人权概念的论争和对抗,使他们妥协和达成协议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

但是,国际人权协约蓄意没有明确地规定人权究竟是谁的权利这一问题,以致每个国家按照自己的见解加以分析。

这种见解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认为人权是个人的权利和认为体集的权利,另一种是认为人权具有阶级性质和认为人权是超阶级的。

就人权是个人的权利还是集体的权利这一问题而言,个人的权利是集体的一个成员的权利。离开社会集体的孤立的个人的权利是不可存在的。

人民群众是要求摆脱自然和社会的一切束缚,过上自主的和创造性的生活,并得到发展的真正的权利即自主的权利,还具有实现它的最有力的创造能力。

正如历史事实证实的,人民群众在各个时代争取的一切权利,都是由于他们的志向和要求而提出,在他们的努力下争取的。不是人民群众所要求的,也不是他们做出努力争取的权利,并不是真正的权利。

社会集体的自主要求,是社会成员要争取集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共同要求,个人的自主要求是作为集体的一个平等的成员具有的要求,是应当从集体得到保障的要求。社会集体人民群众的要求,代表社会共同的要求,与社会集体每一个成员的要求相一致。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由人民群众提出并得到实现的人权,就是一并实现集体的要求和构成集体的个别成员的要求的真正的人权。

在存在阶级对立和不平等、剥削和压迫的国家,不可能出现一并实现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利益的真正的人权理念,并且,这种国家提出的人权,不可能成为形成社会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人权。

顺便声明一下:认为人权是人民群众的权利的见解,并不无视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对人权的普遍概念。

人权是国权

现在,在国际上公认的国家关系中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

不论哪一个国家都要在国家关系中尊重对方的独立和主权,不得侵害或蹂躏他国的主权,不得干涉属于他国管辖权内的问题。

然而,由于美国和西方的部分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流传着人权在国权之上的见解,把打着“拥护人权”的幌子进行的干涉内政加以合理化。

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政策的制定和其推行、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关税、国籍问题、对外关系中的联系与措施等,都属于内政问题。

每个国家旨在保障人权的政策、制度和措施等也是一样。

人权完全是内政问题,在国权得到保障的条件下才有人权,绝不能成为干涉内政的对象或成为把干涉内政加以合理化的工具。

由此,朝鲜就主张人权乃是国权。

说人权是国权,是指国家的自主权。

人民以民族国家为单位实现自己的自主要求。人民以民族国家为单位实现自主的要求的权利就是国家的自主权。

地球上的所有国家人民都在自己生活的国家,在国家的制度的、法律的保证下行使实现自己的自主要求的权利即人权。这说明人权不是靠某一他国或国际组织的干涉或训话,而是靠每个国家和民族的自主权得到保障。

在某一个国家丧失国家自主权的情况下,谈论这个国家人民的人权和保障其人权,那只不过是纸上谈兵。

过去殖民地朝鲜的历史和今日在伊拉克等世界许多国家支配主义势力肆行或招致的蹂躏人权的行为清楚地证实这一点。

过去,朝鲜人民由于国家被日本帝国主义的强占做了亡国奴,被迫过了不如丧家之犬的生活。用武力强占朝鲜的日本帝国主义在“朝鲜人要么服从日本法律,要么就是死亡”这一强盗逻辑下惨无人道地蹂躏了朝鲜人民的一切权利。

在世界上有大国和小国、发达国家和落后国家,但是,没有另有具有蹂躏并侵害他国主权的权利的国家。每个国家都具有平等的自主权,无论是哪个国家,自主权是不能被剥夺的绝对的权利。

人权和国权问题不是纯粹理论上的事务性问题。这是主权国家命运攸关的深刻的政治法律问题。

因此,必须提高警惕,绝不容许某一国家或国际人权组织打着“拥护人权”的幌子干涉内政的行为。

不容许干涉内政的行为这本身就是诚实地履行在国际人权保障领域每个国家负有的义务。

基本人权和人权基准

- 基本人权

对基本人权的不同见解的评价

现在,国际人权文书大半用保障并确认基本权利(基本人权)这一词素,但是,没有做出令人满意的定论。因此,就在人具有的权利中哪一种权利成为基本人权这一问题,在国际人权领域自不用说,在国际政治领域也有不同的见解。

现在,资本主义世界认为基本人权的由来是1789年8月26日在法国通过的《人及市民权利宣言》和1776年7月4日在美国发表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主张基本人权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制的抵抗”,美国的“独立宣言”主张基本人权是“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

然而,这些宣言主张的“基本人权”是确认并固定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权的,并不是所有人的普遍的基本人权。

还有一种见解认为对和平的权利、对环境的权利系基本人权。

今天,支配势力的侵略和战争活动变本加厉,世界范围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威胁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和平与环境问题在保障人的权利方面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是事实。

但是,对和平与环境的权利不能成为基本人权。虽然随着社会发展,产生新的权利并成为重要权利,但是,基本人权的意义和内容是不可改变的。

对和平与环境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虽然有内容上的差异,但它是由于没有正确地保障基本人权而提出的权利。

社会政治权利、对尊严的权利,生存权、不可侵犯权,就是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是成为人具有的一切权利的基础、源泉的最重要的权利。换句话说,基本人权是如果没有这种权利,就对其他权利不可设想的那种权利。

可以说如下权利属于基本人权。

首先在基本人权中有旨在实现社会政治自主性的权利即社会政治权利。

对社会存在人来说,社会政治自主性是生命。不具有社会政治自主性,虽然有肉体生命但从社会上无异于死去的人,不能摆脱奴隶的命运。

社会政治自主性是通过保障和行使以参加国家主权的实现、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活动的自由和权利为内容的权利即社会政治权利,得到实现的。人不能成为具有并行使社会政治权利的政治的主人,就不可能具有经济及文化权利。

这说明社会政治权利是成为人的一切权利的基础的基本权利,是使人占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地位,尽到主人作用的最重要的权利。

在基本人权中还有人在社会上受到尊重的权利即对尊严的权利。

在世界上最有尊严、最宝贵的存在就是人。世界的一切只有把人培养成为有尊严的宝贵的存在,并为人服务,才能具有价值。

人的尊严和价值只有通过行使享有社会的、人格的平等,受到个性的自由发展和人的待遇的权利,才能圆满得到实现,才能发光生辉。

人格歧视不管其理由,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人的奴隶化、非人的败坏的道德和强制的施行,是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蹂躏。

国际人权文书也确认对尊严的权利是基本人权。

在基本人权中还有生存权和不可侵犯权。

经济生活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社会生活领域。

人只有具有以对劳动的权利、所有权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生活的权利和生存权,并加以自由地行使,才能维持作为人的存在,光大人生。

没有人身的自由,对人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不可设想的。

人只有不受恣意拘留和逮捕的权利即人身不可侵犯权得到保障,才能圆满行使自己的人权。

— 人权基准

对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人权基准的评价

在国际人权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通过称之为《人权基准规定》的人权协约,从而国际人权基准得到规定。

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人权基准,反映了存在不同的思想和制度的国际社会现实,包含着每个国家在人权领域要达到的一般基准和目标。

国际社会由于人权基准的规定和运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

但是,现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就这个人权基准和其运用发生对立和矛盾,成为国际上的尖锐政治法律问题。

其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和西方国家进行反人权活动。对此准备在下个体系谈论。

对世界所有国家一律合乎的人权基准是不可存在的。

国际人权基准是反映人类要保护人的权利的崇高理念和正义设定的,它并不无视每个国家人民的要求和利害关系。尤其是,国际人权基准并不是原原本本地套用特定国家的“基准”的,也不要求一律模仿其“基准”。

保障人的权利,具体以民族国家为单位进行的,因此,在评价并运用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人权基准方面,必须考虑民族国家的实际和要求。

这说明人权基准必须根据民族国家的要求和实际规定,每个国家可以规定并运用自己的人权基准。

美国和西方国家“人权基准”的不当性

过去和现在,美国和西方国家别有用心地利用国际人权协约设定的人权基准的普遍性问题,执拗地企图把自己的“人权基准”强加于其他国家。

这些国家叫嚣什么他们的“人权基准”似乎是能够决定并处理人权领域面临的一切问题的“公正的基准”、“第一基准”。

蹂躏人权的魁首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文明”和“基准”不可能成为世界唯一人权基准是不言而谕的。

美国和西方国家的“人权基准”,是体现了要蔑视、压迫和统治人家的帝国主义思想观点、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反动的人权基准。

国际社会未曾对这些国家给以树立世界“人权基准”的特权。没脸谈论神圣人权的这些国家,像“人权化神”一样逞凶,企图将什么基准作为世界普遍基准往下压。

如下事实确实地证明了这一点:这些国家的木偶朝鲜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用极为偏见的方式七拼八凑地收集毫无科学性和客观性内容的“资料”,演出选择性和双重基准的造极干涉内政的“报告书”发表把戏,妄图颠覆朝鲜。

从同人权无关的他们单方面的利害关系出发,对保持自己固有的制度和政治方式的国家扣上“人权蹂躏国”的帽子,施加集体压力的,正是美国和西方国家。

如果默许没有资格谈真正人权的美国和追随它的势力进行的人权的政治化、选择性、双重基准活动,那么,出于政治动机选择特定的国家当作问题的行为就会愈益横行。

对于在国际人权舞台上仅以不是他们的“盟国”、“伙伴”为由,贬低和斥责别国人权状况的美国和西方国家的行为,不能放任自流。

人民喜欢,那便是公正的人权基准。

无论是哪个国家要求人权,实现它的是人民,判断和评价人权状况好坏的也是人民。

反映和实现人民的人权要求和志向的基准就是人权基准,人民喜欢,那就是公正而真正的人权基准。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每个国家甭说政治制度方面,历史和风俗、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和生活方式也各不相同。

鉴于这种情况,人权基准必须根据每个国家人民的要求加以规定。

当然,每个国家根据自己人民的要求规定人权基准时,也有必要尊重并充分斟酌国际法的原则和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人权基准。

这是因为国际法原则和人权基准,是反映人类要建设以自主性为基础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发展和真正的人权得到保障的新世界的崇高志向和愿望而出现的。

既尊重国际人权协约规定的人权基准,又根据本国人民的要求和本国的实际提出和运用人权基准是属于每个国家的自主权。

人权不是依据追求狭隘的、利己的、庸俗的目的的专横的“基准”,而只有依据国际法和尊重每个国家人民的要求的有原则的基准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

我们共和国政府规定保障人权的公正的基准,给人民全面保障社会人的一切权利。朝鲜人民通过实际生活体验确信,我们共和国政府提出的保障人权的基准是保证他们的自主权利的真正的基准、公正的基准。

基于美国式价值观的“人权基准”不可能运用于我们共和国,绝不能容许把它利用于政治目的或者作为同我们共和国发展关系的前提。

3)朝鲜人权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自从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获得解放的时候起开始的在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将近70年的历史。在这里很难全部记述这历史期间的所有史实。因此,下面分几个阶段概括地记述朝鲜人权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1)奠定旨在建立人权保障制度的基础

在朝鲜建立人权保障制度的斗争始于奠定其基础的工作。如同在牢固的基础上建立的建筑坚如磐石一样,要把人权保障制度建得巩固,就必须圆满地奠定旨在建立它的基础。

废除殖民地反人权法

过去日本帝国主义在朝鲜炮制的所有法律无论是哪个都剥夺朝鲜人民的各种政治自由和权利,强迫朝鲜人民过殖民地奴隶生活的史无前例的殖民恶法、反人权法。

废除为使奴隶屈从和无权利制度化而服务的这些恶法,成了给获得解放的朝鲜人民保障真正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的建立人权制度工作的第一道工序。

由此,朝鲜采取措施,解放初期宣布在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实行的所有法规都永远丧失效力,违背新朝鲜建设与朝鲜人民利益的任何法律秩序也不容许。

这是从法律上确认日本帝国主义压迫和掠夺朝鲜人民、把朝鲜变成殖民地的一切法规被废除,朝鲜人民要根据民主法律秩序建立旨在保障朝鲜民族的自由和权利的新的人权法制度的意志的表现。

这一措施具有意义,因为它在尚未全面制定和实施成文化的新的民主法规的当时(1945年)的情况下,提出了朝鲜人民为清除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恶法,制定和实施新的民主人权法而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

曾是帝国主义殖民地的国家独立后在一定程度上容许殖民地时期的法规或以它作参考制定新的法规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事。实际上有许多国家是这样做的。

但是,朝鲜完全废除殖民恶法,切实依据人民的民主的、革命的法律意识,按照新社会建设的需要,坚持了建立旨在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新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则。

建立制定人权法的机构

首先建立地方人民委员会,进行了法律制定工作。

解放后,在朝鲜没有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在这样的条件下,首先建立制定人权法的机构,加强其职能和作用,是在树立人权保障制度方面成为重要问题。

因此,各地召开人民大会、居民全体大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根据他们的意志选出代表,建立了地方政权机关。通过这些地方政权机关提出旨在树立新的民主法律秩序的人民性的、民主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了贯彻执行它的决议、指示、布告等法定文件。

这标志着在朝鲜新的人民性的、民主的人权法文件就从地方人民委员会开始制定和实施。

地方人民委员会的法律文件虽然反映人民的地方意愿,有地方效力,但作为反映各该地方人民的共同意志,拥护他们利益的成文法形式的人权法文件,在树立人民性的、民主的人权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建立北朝鲜行政十局,进行了法律制定工作。

解放后北朝鲜正如在上面看到的,地方人民委员会得到建立并进行活动,有必要加强地方人民政权机关相互间的联系,实现各地方之间的经济联系,统一领导国民经济各部门。因此,1945年11月北朝鲜行政十局宣告成立。

北朝鲜行政十局是领导国民经济各部门,实现各道之间经济联系的以部门为单位的中央行政机关。它制定和实施了决议、布告、指示、规则、规定等各种形式的人权法文件。

如果说地方人民委员会的人权法文件是只有在各该地方的范围生效的法律文件,那么,北朝鲜行政局的人权法文件则是在北朝鲜全地区按部门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行政局制定和实施人权法文件在制定统一的人权法的机构组建和运作中迈出了一大步。

其次,建立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进行了法律制定工作。

1946年2月8日,朝鲜在北朝鲜民主政党、社会团体、行政局、人民委员会代表协议会上建立了北朝鲜的中央政权机关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是履行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制定和实施在北朝鲜全地区发生法律效力的统一的人权法规的立法机关。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实现社会的民主化,开始全面制定和实施保障人民人权的法规。

由于建立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它制定和实施人权法规,因而朝鲜基本上建立了旨在制定统一的人权法的机构体系。

司法的民主化

朝鲜实现司法民主化的工作是彻底粉碎为实现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而服务的旧司法制度,建立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人民性的、革命的司法制度的工作。

只有实现司法的民主化,才能圆满进行肃清亲日派和民族叛徒,粉碎敌对势力的各种阴谋活动,树立人民性的、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工作。

为此,1945年11月在北朝鲜行政十局里设立司法局,按行政体系做出了关于建立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规定,在审判中运用二审制度,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建立后,进一步促进了司法的民主化。

1946年3月6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的构成和职务的基本原则》等一系列法规全面规定了司法行政及审判检察机关的任务、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这些法规在当时还没有充分具备民刑事实体法规范等法规的情况下,打下了使得审判员根据民主的法律意识和朝鲜人民的利益公正地进行审判的法律基础。

还从法律上规定了审判机关及预审机关的民主审判及预审次序。

依据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北朝鲜司法机关刑事审判的规定》(1946.5.14)和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北朝鲜的检察院预审及保安机关刑事事件审理的法令》(1946.6.20),在法院的组织和活动中足以切实体现民主的原则。

根据1947年1月14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关于审判员选举的决议》,审判员在我们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在人民真正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会议上被选出了。这意味着法院由人民真正的代表组成,法院名副其实成为维护和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的人民的法院。

此外,由于为实现司法民主化的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审判员的独立自主性被承认,审判的公开原则得到实现,被告的辩护权和上诉权等圆满得到保障。

结果,解放后在很短的时间内确立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确保新朝鲜建设的民主司法制度。

(2)树立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

解放后树立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成为新朝鲜建设的重要要求。

过去腐朽的封建统治阶级残酷地压制和践踏人民的意志,把人民变成任意剥削和支配的愚昧的百姓。尤其在国家被日本帝国主义强占的几十年间,朝鲜人民呻吟在殖民地无权利之中,遭受奴隶的命运。

只有树立给历来呻吟在歧视和虐待、无知和蒙昧之中的人民实际地保障民主自由和权利的制度,才能使他们怀着作为国家和社会真正主人的自豪积极参加新朝鲜建设。

在树立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中成为根本的是树立了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的人权法制度。下面记述这种代表性的法定制度。

民主的选举法制度

在朝鲜,民主的选举法制度是通过有关地方权力机关议员选举和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树立的。

地方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法规有《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面、郡、市及道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决议》(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1946年9月5日)、《关于北朝鲜面、郡、市、道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关于北朝鲜面及里(洞)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1947年1月7日)。

这些选举法总括起来规定了选举的根本原则、选民名册制定程序、选区和小选区、候选人推选程序、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等保障民主选举的一切规范。这些选举法的重要特点是把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的民主选举原则加以法律化,在选举中尽量为人民谋方便。

选举法在我们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规定由人民自己直接选出人民的忠仆。据此,总选民的99.6%参加了选举。赞成投票的比率,道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7%,市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5.4%,郡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6.9%。

在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法规中代表性的是《关于北朝鲜人民会议议员选举的规定》。

据此法自1947年2月17日至20日进行的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根据民主原则以道、市、郡人民委员会代表5比1的比率,用秘密(无记名)投票方法实施。

选举结果,包括劳动党代表86名、民主党代表30名、青友党代表30名、无党派代表91名在内的237名(其中妇女34名、企业家7名,商人10名,手工业者4名,宗教徒10名)各阶层代表成为中央权力机关议员。

通过各阶层代表被选为议员的事实和广大群众参加选举投赞成票的事实,可以充分了解朝鲜制定和实施的选举法是最正确地反映人民通过选举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要求的法律、民主的选举法。

由于树立了选举法制度,朝鲜人民就有了牢牢地掌握自己的主权,尽情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享受自由的可靠的法律保证。

真正的劳动法制度

在朝鲜,真正的民主劳动法制度是依据劳动法令和把它加以具体化的一系列规定而树立的。

给工人、职员保障真正的劳动权利,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劳动条件和物质生活条件,是保障民主权利和自由的重要内容。

由此,朝鲜于1946年6月24日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颁布了劳动法令。

由26条构成的《对北朝鲜工人、职员的劳动法令》全面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同一工资制、带薪休假制、社会保险制等对劳动和休息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在劳动法令的内容中特别重要的是规定了对工人、职员实施8小时工作制。

由于8小时工作制的实施,完全清除了强迫无限制的劳动时间和苛酷的劳动条件的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强制劳动的残余,敞开了新的劳动生活的道路。8小时工作制的实施在实现自主的、创造性的劳动生活中解决了最大的问题,提供了得以提高工人的自觉热忱,大力促进建国事业的可靠保证。

劳动法令规定对在存有有害劳动条件的生产部门和地下劳动的工人实施7小时工作制。这是考虑到支出劳动的强度因劳动条件而各不相同,从法律上保证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正确措施。

根据劳动法令,无论哪个部门都彻底禁止少年劳动。与此同时,可以消除对女工人的殖民剥削残余,特别保护她们。

此外,劳动法令规定:完全废除残酷的殖民饥饿工资制;对工人和职员实施两个星期定期带薪休假制;对进行有害或危险作业的工人除了定期休假外实施两个星期补充休假制;对丧失劳动能力者和死亡者实施提供医疗帮助、支付补助金等社会保险制。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颁布劳动法令后,为了其实行,引领人民深入认识劳动法令的进步内容和它的巨大意义,加强了对劳动法令实行的监督活动。于是,北半部的所有地区在短时间内卓有成效地实行了劳动法令。

此后,根据发展的现实要求,制定和实行了把劳动法令加以具体化和发展的各种规定。

由于树立了民主的劳动法制度的结果,朝鲜的工人和职员摆脱过去残酷的殖民强制劳动,具有对劳动的真正的民主自由和权利,他们的劳动和生活发生根本的变化,在新朝鲜建设中取得了飞跃的发展。

男女平等权法制度

过去因男尊女卑的旧封建思想,朝鲜妇女长期被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和蔑视。尤其在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朝鲜妇女的处境极为悲惨、辛酸。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生产他们的军需品,把无数朝鲜妇女关在洞窟或铁丝网里,像役使牛马一样役使了她们,甚至把她们拉到战场迫使他们做慰安妇等,干出了各种野蛮暴行。

由于日本帝国主义非人的压迫和剥削、不可忍受的人身污辱行径,被剥夺青春和生命的朝鲜妇女数不胜数。

因此,解放后从法律上确认并切实保障妇女的权利,成为实现社会的民主化、树立保障民主人权制度的必须问题之一。

在朝鲜,男女平等权法制度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男女平等权法令和各种法规而树立的。

为了肃清日本帝国主义殖民残余,改革旧的封建男女关系,使妇女全面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以1946年7月30日决议第54号颁布了《北朝鲜男女平等权法令》。

法令宣布在漫长的岁月里被社会遗弃,在歧视和蔑视中度过悲惨生活的朝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权法令首先给了妇女以与男子同等的政治自由和权利。

依据法令,所有妇女能够以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参加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具有了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

男女平等权法令还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和教育权利。

这是使妇女摆脱殖民地劳动生活和在教育的无权利,在经济生活中保障与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使她们成为科学和文化的创造者、其享有者的人民性的法令。

男女平等权法令还规定结婚年龄,并且规定:妇女有自由结婚和自由离婚的权利;有儿童养育费请求权,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及土地继承权;禁止一夫多妻制和人身买卖等蹂躏妇女人权的封建遗习、公娼、私娼及艺妓制度等。

男女平等权法令的颁布是给朝鲜妇女实现了消除数千年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旧陋习,争取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和权利的殷切愿望的解放妇女的富有意义的宣言。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为了正确实行男女平等权法令,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第78号通过了《北朝鲜男女平等权法令实行细则》(1946.9.14)。

决定具体地规定了男女平等权法令上规定的有关妇女权利的各条款,以便在实际生活中加以适用。

由于建立了男女平等权法制度,彻底清除了长期蹂躏和抹杀朝鲜妇女人权的各种殖民主义的和中世纪的恶习,妇女能够在社会政治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行使同男子一样的权利,有了尊重与维护妇女的人格和人权的法律保证。由于建立了男女平等权法制度,妇女在新朝鲜建设中的作用大大增强了。

除此以外,还制定和施行了许多用来保障人民在科学、教育、保健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的法规,国家还采取了有关施行这一法规的措施。

依据宪法把民主的人权法制度固定下来

1948年9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同时通过了共和国宪法。

宪法把依据个别的法规给人民保障的民主自由和权利总括起来加以固定。

宪法宣布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在政治领域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结社的自由,有组织和加入政党、社会团体或其他团体的权利,有信仰与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这是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争取的起码的自由和权利,是人民政治自主的法律表现。

宪法还在经济生活领域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对同等劳动得到同等报酬的权利、依据社会保险制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经营中小工商业的权利。

宪法还在社会生活领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得到由国家出资的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专学校受教育的权利、婚姻及家庭得到保护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申诉和请愿的权利等。

除此以外,本着国际主义原则,宪法还规定了庇护权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等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把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应享受的权利和自由通过法律表现出来的,是把北半部人民已经享受的权利照样加以法律化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一种依靠国家权力从政治上得到保证,依靠民主的经济改革成果从物质上得到保证,依据个别法规从法律上得到保证的实质性的权利和自由。

由于有了宪法,朝鲜成功地解决了在人权法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基本法问题,有了制定人权法规的立法基础,人权法得以按井然有序的体系得到发展。

通过了宪法以后,朝鲜克服了个别人权法规的局限性,把规定了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人权法规在统一的联系中按一定的标准加以体系化了。与此同时,为了补充不完备的人权法规范,制定了法院组成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为完善人权法制度倾注了很大的力量。

结果,朝鲜基本上建立了民主的人权法制度。

朝鲜建立民主的人权法制度,这是在拥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的人权法发展行程中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

这对从帝国主义殖民地、半殖民地状态中争取民族独立,进入新社会建设的国家怎样制定和施行人权法规问题,作了实践的解答。

(3)战时也维持和发展的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

美国发动的朝鲜战争(1950.6.25—1953.7.27)给朝鲜人民带来了惨重的灾难。

由于美帝国主义的狂轰滥炸和炮击,工厂企业遭到残酷破坏,城市的农村变为一片废墟。

战争的战略性的暂时撤退时期,美帝国主义肆无忌惮地屠杀了无辜的居民,破坏或烧毁了几十万套住房和许多学校、医院和工厂企业,放火烧毁了公粮仓库和农民的谷垛,掠夺了许多粮食和家畜。

由于战争,人民的生活极度遭到摧残,出现了许多战争难民和战争孤儿。

但是,在历时三年的战争期间,朝鲜人民的生活还是比较安定的。遭到美帝国主义的狂轰滥炸和炮击而死亡的人是无计其数的,但饿死、冻死的人却一个也没有。

这是朝鲜政府即使在战争时期也深切关心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生活安定,维护和发展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的人民性政策和努力奋斗所带来的高贵结晶。

维持人权保障制度

几千年来,世界战争持续不断,但像朝鲜那样在激烈的战时环境中也坚持为人民的人权保障制度,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例是没有的。

战时法是对弃甲逃跑的行为和违犯劳动纪律的小小的行为都严加制裁的严刑峻法,它所规定的项目中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特别是人民生活问题向来被忽视,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因此,战时,和平时期的人权保障制度被废除或有其名而无其实,结果,一般认为工厂和医院、学校和住房被烧毁,出现许多战争难民和战争孤儿,人民生活遭到摧残,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只有那些动员一切潜力来保障前线所必要的人力物力需要,防止后方被搅乱的问题成为法律的基本规定对象。

但是,朝鲜政府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定人民生活视为最重要的全国性工作、战时法的重要使命,便从这种观点和立场出发,采取了别的国家在和平时期也不可想象的人民性法律措施,制定和施行在战时环境中保障人民权利的法规。

其中,有代表性的首先依照内阁决定《关于救护战争难民措施的决议》(1950.11.20)、《关于在祖国解放战争时期安定人民生活措施的决议》(1951.1.25)等法规,建立了用来救济无数战争难民和战争孤儿的难民收容所、养老院、育幼院,供应了口粮,提供了住房,还通过公共食品供应网和商业网提供了许多方便。

又依照内阁决定《关于给受灾农民发放贷粮以保障农业生产》(1952.3.13)、《关于给工人、职员提供住房的措施》(1952.9.2)等各种法规,保障贫农和受灾农民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向因战祸失业的人提供了安定的职业,安定了工人和职员的生活,他们的实际收入也提高了。

不仅在安定物质生活方面,而且为安定文化生活,制定和施行了许多有关教育及文化的法规。

由于采取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安定生活的这些法律措施,在严酷的战时环境中也从未出现过饿死或无家而彷徨无告的人,孩子们的读书声却琅琅不绝。

这些人民性法律措施使人民争取战争胜利的斗争中毫无保留地献出自己的全部智慧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发展人权保障制度

朝鲜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即使在战争时期也并没有停滞不前,反而展望胜利的明天进一步得到发展。

这通过战时施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这一点也可以略见一斑。

由国家出资施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国家措施是最具有人民性的保健政策。这不是单纯的行政业务性工作,而是实现人民世世代代的宿愿,早日争取战争胜利的非常重要的政治工作。

在攸关祖国生死存亡的严峻的战争时期,由国家出费实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国家要实行免费医疗制,就要把巨额资金转向保健工作方面、还要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然而当时朝鲜资金匮缺,并且在新朝鲜建设时期筹措的医疗设施也因战争全部被遭到了破坏。

但是,朝鲜政府哪怕国家负担再大,由于战争而经受的困难再大,也下决心实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以保护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于1952年11月13日通过了内阁关于由国家出资施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决定第203号。

这一内阁决定规定,国家预防与治疗机关和国家门诊与预防机关免费提供住院治疗和药品,人民军治疗与预防机关也对一般居民实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

依照内阁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施行了前所未有的免费医疗制。

在激烈的祖国解放战争时期施行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特点在于国家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让他们得到免费医疗制的好处。

在严峻的战争时期施行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是朝鲜政府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毫不吝惜一切的那种关爱人民的精神的总结,是其宝贵的结晶。

(4)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

通过社会主义宪法

在朝鲜随着战后恢复建设和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得到大力促进,确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唯一统治地位,在整个社会生活领域集体主义性质得到了加强。

由此,朝鲜政府面临了把在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人应享受的权利和自由加以全面法律化,并建立保证它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的任务。

尤其是1948年的宪法和民主的人权法规范,是把在肃清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封建陋习,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斗争中取得的胜利和成就加以固定的,因此无法正确地反映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关系。因此,规定把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的成就加以固定,反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的新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权利制度并进一步加以巩固和发展,我们需要建立这样的人权保障制度。

在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方面,通过社会主义宪法具有重大意义。

那是因为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母法、基本法,全面规定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的活动准则,成为制定其他所有法律规范和规定的方向和标准。

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所有法规本着社会主义宪法的要求加以制定,宪法和基于宪法的部门法的总体成为法制体系的基础。

1972年12月朝鲜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就公民的基本权利,首先阐明了朝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依据的集体主义原则,并指出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也将更加扩大。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的权利: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以及示威的自由、信仰的自由与申诉、请愿的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经济文化生活领域的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休息的权利,有免费接受治疗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参加科学、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特别保护的对象、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结婚和家庭受到保护、人身与住宅的不侵犯权和书信的秘密得到保证的权利、海外朝鲜公民受到法律保护、亡命者得到法律保护等。

社会主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准备在下面的39页—39页具体地加以叙述。

社会主义宪法充分反映工人、农民、士兵、劳动知识分子的利益和要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切实保障全体人民真正的自由和权利,并以法律上保证一切条件,以便实际上得到保证。

制定这种社会主义宪法,是在朝鲜人民的革命斗争和建设事业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大事件,同时又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方面的一个里程碑。

建立各部门人权保障制度

朝鲜继通过了社会主义宪法后,根据宪法的要求,进行了制定与修改各部门的人权法及把它加以具体化的法规的工作。

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法根据规定对象和规定方法上的特点,分为互不相同的法律部门,它又有机地相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以这种各部门人权法体系为主,形成各部门人权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主义宪法,全面制定与完善各部门人权法,是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一个合乎规律的要求,同时又是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朝鲜现实的必然要求。

当时,朝鲜虽然已有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宪法,但还没有制定出不少各部门人权法,已制定的各部门法也跟不上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

制定社会主义宪法,这是朝鲜革命和朝鲜人民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巨大的历史事件,但只拿一个社会主义宪法是不能规定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的行动规范的。

由此,朝鲜彻底消除了在人权法规范与规定中的陈旧的资本主义残余,崭新地制定与施行了社会主义的人权法,从而建立了各部门人权法体系—各部门人权保障制度。

下面谈谈在建立各部门人权保障制度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有代表性的法。

— 关于实行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的法令

在朝鲜教育政策中成为根本的是发展普通教育工作,改进和加强人民教育制度体系,大量培养民族技术干部。

尤其是在普通教育领域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在实现劳动者的学习权利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朝鲜尽管战后国家情况困难还是于1956年实行了普遍的初等义务教育制,1958年实行了普遍的中等义务教育制,并以已取得的成就为基础,1966年通过了关于实行普遍的9年制技术义务教育的法令。为实行这一法令,大力开展了加强学校的物质技术基础,建设好师资队伍,改进教育内容与方法,增加教育年限,建立函授及夜授技术教育体系的工作。

结果,通过社会主义宪法的前后,充分做好了实行旨在对新一代进行最高水平的普遍教育的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的准备。

正确地反映现实发展的这种要求,1973年4月9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普遍的10年制高中义务教育与1年制学前义务教育》。法令宣布从1972学年度—1973学年度开始实行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

由于通过了关于实行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的法令,成长的新一代有义务上学念书,享受由国家出资保障学习的权利。这大大超过了规定初等教育必须成为义务性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协约等国际人权法规范所要求的标准。

朝鲜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制从1972年9月开始,从1975年9月开始全面加以实行。11年制义务教育制根据2012年9月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法令,现在已发展成为12年制义务教育制。

— 关于完全废除税金制度的法令

解放初期,朝鲜制定并实行了单一的具有人民性的税金制度的法规。

后来,本着降低税收额的方向系统地采取了改善税金制度的立法措施,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采取了完全废除农业实物税的历史性措施。

在朝鲜,确立了单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后,仅以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和合作团体的收入也完全可以保障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及管理国家所需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再也没有必要继续维持旧社会遗物—税金制度了。

因此,1974年3月21日国家通过了法令《关于完全废除税金制度》。

在农业实物税制被废除的情况下,完全废除税金制度,是使工人、职员最终摆脱税金束缚的一种措施。因此,法令连把从工人、职员征收的为数不多的税金也完全废除了。

1974年3月30日政务院(时称)制定并实行了关于正确地实行完全废除税金制度的法令的决定。

关于废除税金制度的法令和决定,切实保证了把朝鲜变成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没有税金的国家,从税金的负担中完全解放朝鲜人民的历史事业。

— 法院组成法和民事诉讼法

1976年1月通过的法院组成法是一个部门法,它正确地体现国家的司法政策与宪法上规定的有关审判的诸原则,规定了法院与参加审判活动的机关的任务和权限及其组织和活动原则、工作程序与方法。

法院组成法是保护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生命财产不受种种侵害,所有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合作团体和公民正确地遵守国家的法律,为反对种种犯罪者而积极斗争的具有威力的法律武器。

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成法同一时期通过),由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一般规定、审判管辖、诉讼当事者、证据、诉讼的提出、审判准备、审理、判决与判定、第二审、非常上诉、再审、判决与判定的执行组成。

由于通过了民事诉讼法,有了能够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的要求与利益,圆满地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法律保证。

­— 儿童保育教养法和土地法

为了把朝鲜在儿童保育教养工作中取得的辉煌成就以法固定下来,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这一工作,从而1976年4月29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儿童保育教养法。

儿童保育教养法是规定朝鲜在儿童保育教养领域的基本制度的第一个部门法。

儿童保育教养法是一种保证依靠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平等地保育教养所有儿童的最具有人民性的法,又是保证科学文明地保育教养所有儿童的最先进的法。

1977年4月29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土地法,不仅明确地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还把按照国土建设总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国土建设的问题、要把保护和管理土地的工作作为全民性的、全国范围内的工作开展的问题、积极改良和有效地利用水旱田的问题等作为重要的内容规定了下来。把朝鲜的土地纲领加以法律化的土地法,在国土的建设和保护管理方面带来大转变,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社会主义劳动法和人民保健法

1978年4月18日朝鲜通过了新的社会主义劳动法。这一劳动法把朝鲜在过去贯彻民主的劳动法和政府的劳动政策的过程中取得的成就以法固定下来,并规定了社会主义劳动生活原则和要求。

解放初期发布的劳动法令是一种旨在从殖民主义的、封建的剥削和压迫中解放工人的民主的劳动法令,而社会主义劳动法则是为了给从剥削和压迫中获得解放的劳动者保障自主的、创造性的劳动生活而规定了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新的社会主义的劳动法。

朝鲜为了把现有的最优越的社会主义保健制度和在人民保健领域取得的令人骄傲的成就以法固定下来,根据现实发展的要求把人民保健工作发展到新的更高阶段,1980年4月3日第六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人民保健法。

人民保健法全面地规定了与保健工作有关的各种问题。如,人民保健的基本原则,普遍和完全的免费医疗制,依靠预防医学方针的健康保护,主体的医学科学技术,对人民保健工作的物质保障,对人民的好服务者—保健工作人员和保健机关的指导与管理等等。

人民保健法切实保证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朝鲜社会主义的保健制度,把人民保健工作发展到更高的阶段,以完全实现朝鲜人民要健康长寿的愿望。

除此以外,朝鲜还蓬勃开展了制定与施行各部门法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工作。

由于通过了社会主义宪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施行了各部门的人权法,从而20世纪70年代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

(5)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

1,维护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

1989年11月东西方冷战的象征—柏林壁障被拆毁,以此为转机,东欧各国社会主义接连遭到崩溃,接着苏联被解体。西方把这种事态描写为资本主义人权制度对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胜利,比任何时候都更毒辣地进行反社会主义人权攻势。

尤其是美国一面标榜自己的人权基准和价值观,为了在以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的朝鲜,重演在别的国家发生的悲剧,更加疯狂地进行反社会主义、反朝鲜人权的骚动。

形势迫切要求针对帝国主义和反动派疯狂地进行反朝、反社会主义的阴谋活动,进一步增强法律的职能和作用,以捍卫朝鲜的主权和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

根据这种情况,朝鲜为了千方百计地加强国家的国防力量,进一步增强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进行了制定法规的工作。

在这一方面重要的是把国家机构体系转变为重视国防的国家机构体系。

1992年召开的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上第一次修改和补充了社会主义宪法。国防委员会原来是中央人民委员会属下的一个机关。修改的宪法则把国防委员会从中央人民委员会分离出来,提升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把国防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从此,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行使了以前中央人民委员会行使的对国防的最高领导权。

在1998年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再次修改和补充了社会主义宪法,适应先军时代的要求,重新整编并完善国家机构,规定国防委员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总括性国防管理机关。

这样,国防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比从前大大提高了,以法保证实现朝鲜先军政治的机构体系建立起来了。

后来又一次修改社会主义宪法,另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一节,明确规定了其法律地位、任期、任务与权限,并向世界宣布朝鲜的政治领导体系是以国防委员会委员长为最高领导者的重视国防的国家机构体系。

2012年4月再次修改宪法,把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改为国防委员会第一委员长,而宪法对重视国防的机构体系的规定则毫无变动。

由于社会主义宪法全面规定了旨在加强国防力量的机构体系,得以建立针对美国的反朝军事扼杀阴谋活动,大大加强国防力量,捍卫和发展人权法制度的牢固的机构体系,并且有了法律上的保证。

与此同时,朝鲜为了进一步加强同反社会主义的反革命犯罪的斗争,克服非社会主义现象,进行了制定与施行新的法规的工作。

1990年12月15日朝鲜发布了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六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

此次通过的朝鲜刑法根据当前形势和阶级斗争的新的情况及环境,加大了同反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的斗争的力度。

据此,朝鲜加大了同使人们堕落、放纵、犯罪、最终要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敌对因素的法律斗争的力度。

一方面彻底粉碎美国要从内部瓦解思想的思想文化渗透阴谋活动和攻心谋略战,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同营私舞弊、流氓行为、赌博等在内部出现的非社会主义现象的法律斗争。

由于采取这些法律措施,粉碎了美国及其仆从势力的反朝反社会主义阴谋活动,维护了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使其优越性加以发扬光大。

完善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

朝鲜在进行维护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的工作的同时,有力地推动了根据人民的自主要求和现实发展的要求改进并完善这一制度的工作。

完善社会主义人权法制度的工作,主要通过新制定或部分修改各部门人权法的方法进行。

部门法本着反映现实发展的要求规定新的人权领域,进一步丰富现有的人权法制度的组成内容的方向,制定了部门法,主要以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内容贯穿到底。

并且制定和施行医疗法(1997年12月)等各种法规,使人民不愁水灾和传染病灾难,得到免费医疗制的好处,防治疾病,在更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中尽情享受自己的幸福生活。

制定和施行发明法(1998年5月)等各种法规,依法保护个人为科技发展做出贡献的权利,圆满建立了国际上保障人权方面主要组成内容之一的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把社会主义劳动法更加具体化,制定和施行了独立的劳动定额法(2009年12月)和劳动保护法(2010年7月),公正地实现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的劳动报酬,给劳动者提供更安全、文明卫生的劳动条件,圆满地保护和增进他们的生命和健康。

由于2012年9月通过关于实行普遍的12年制义务教育的法令,在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教育的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得以通过有系统的教育,向所有学生传授一般基础知识和现代基础技术知识,更加完善中等一般教育。

由于制定和施行年老者保护法(2007年4月)等各种法规,在法律上圆满解决了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

在与制定和施行部门人权法的同时,蓬勃开展了修改和补充现有人权法的工作。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在“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下,反映发展的现实和人民日益提高的人权要求,修改和补充了许多人权法。仅在1999年一年修改和补充了许多人权法。

由此可见,经过近70年历史形成和发展的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切实保障人民的人权的优越的制度。

朝鲜人权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彻底体现了主体性和民族性,反映人民自主的志向和要求,在其组成和整个内容上加强了社会主义性质,根据社会生活的深入发展,予以具体化和细分化,本着进一步加强保证其实现的方向加以进行,这是一个特点。

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是几十年来朝鲜人民当家作主,以自己的劳力编造的宝贵的创造物,在朝鲜人民生活中像自己的命运一样深深扎根的不容任何势力侵犯的宝贵财富。

4)朝鲜建立的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是以每个国家为单位得到保障和实现的权利,这要求国家的井然有序的法律及机构的保证。

朝鲜在真正维护人权的思想—主体思想的基础上,建立了维护、保障和增进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人权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机构体系。

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由宪法和以此为基础的人权法、人权保障机构、人权教育体系组成。

(1)依据宪法的人权保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全面规定旨在保护和增进人的自主权利—人权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国家管理原则和公民应当具有和履行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保证其实现的国家机构体系。朝鲜的社会主义宪法,是规定有关保障人权的法规和拟定章程的方向和准则的国家的基本法律。社会主义宪法的通过与修改补充过程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是在1948年9月8日第一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民主主义宪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在1972年12月27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

1972年的宪法反映共和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成就,以十一个章一百四十九个条款组成。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各项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义务和活动原则。

1972年的宪法在1992年4月9日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上修改补充为七个章一百七十一个条款;在1998年9月5日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修改补充为序言和七个章一百六十六个条款;在2009年4月9日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修改补充为序言和七个章一百七十二个条款。此后,在2010年4月9日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二次会议、2012年4月13日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五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七次会议上再次修改补充。

适应变化了的环境和现实发展的要求屡次修改补充的现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以序言、第一章政治(第一条至第十八条)、第二章经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章文化(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四章国防(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六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第六章国家机构(第八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七章国徽、国旗、国歌、首都(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组成。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具有独特的体系和内容的人民性的宪法,它在促进社会主义强盛国家建设、实现祖国的自主和平统一、发展国家关系、保护和增进人民的人权方面,成为坚定不移的法律保证。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有关人权的内容和特点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提及在52至53页。

— 保障人权的原则问题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在第一章至第四章规定在政治、经济、文化、国防领域的国家管理原则,这里基本上叙述了为保障人权的政策、条件、措施等原则问题。

在政治领域有代表性的如下:

在朝鲜,主权属于工人、农民、军人、劳动知识分子等劳动人民,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各级地方人民会议行使权力(第四条);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第六条)。

朝鲜的社会制度,是劳动人民群众做一切的主人,社会的一切都为劳动人民群众服务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制度,国家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权(第八条)。

保护旅外朝侨的民主民族权力和国际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保障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同维护自主性的世界人民加强团结,反对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内政干涉(第十七条第三款)。

朝鲜的法律,是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是管理国家的基本武器;尊重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义务;国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守法生活(第十八条)等。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容包含着完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

其次,在经济领域代表性的内容如下:

规定和保护国家所有、社会团体与合作社所有、个人所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有关个人所有规定,依照法律保障其继承权(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朝鲜把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及文化生活水平作为自己活动的最高原则;不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完全用来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国家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吃穿住所需的一切条件(第二十五条)。

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劳动者,逐步缩小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家用国有资金为合作农场建设生产设施和农村新式住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使劳动者的劳动变为更加愉快而豪迈的劳动(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是八小时,国家根据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情况,酌情缩短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禁止不到劳动年龄的少年从事劳动(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合理地调节积累和消费的均衡,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便促进经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力量(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文化领域代表性的内容如下:

实现全社会的知识分子化(第四十条);反对帝国主义的文化渗透和复古主义倾向,保护并根据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遗产(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高水平上发展普遍的十二年制义务教育(第四十五条);发展全日制教育体系和各种形式的边工作边学习的教育体系(第四十六条);对所有学生实行免费教育,给大学和专科学校的学生发助学金(第四十七条);用国家和社会的资金在托儿所和幼儿园抚育学龄前儿童(第四十九条)。

国家充分提供现代化文化设施(第五十三条);巩固和发展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度,加强医生分区负责制和预防医疗制度,保护人的生命,增进劳动者的健康(第五十六条);防止环境污染,为人民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和劳动条件(第五十七条)等。

在国防领域把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革命的胜利果实,捍卫祖国的自由、独立与和平,使之免受外来侵略,规定为武装力量的使命之一(第五十九条)。

把上述的法定规律综合起来看(只提及代表性的内容),就明显地看出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制度—朝鲜为保障人民的人权实施多么具体而实际的优越的政策,采取为其实现的条件和措施(有的直接规定人权)。切实保障人权的朝鲜的实况,如实地证明其正确性和现实性。

—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设定独立的一个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内容大致上可分为政治、民事、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以及特定群体的权利。

有关政治、民事权利规定如下: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十六条),对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的权利(第六十七条),宗教信仰的自由(第六十八条),请愿和提出申诉的权利(第六十九条),对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受到保护的权利(第七十九条),对居住、旅行自由的权利(第七十五条),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的权利(第七十八条)。

有关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规定如下:

对劳动的权利(第七十条),对休息的权利(第七十一条),对享受免费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七十二条),受教育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对从事科学技术及文学艺术活动自由的权利(第七十四条)。

有关特定群体权利规定如下:

为国家和人民献身的人,受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第七十六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母亲和儿童享有受特别保护的权利(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亡命者(因进行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以及争取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而被迫逃亡到我国的外国人),有受保护的权利(第八十条)。

—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特点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宪法的自己固有的特点。

首先,这些权利是在国家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并行使的具体的权利。

如上所述,宪法规定的权利基本上包含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并行使的权利。

并且包含有关保障和行使各项权利的具体而原则的问题。

例如,其他国家的宪法对选举权只下一般的定义,而朝鲜宪法在第六十六条上规定:十七岁以上的所有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所属政党、政见以及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军队里服役的公民也有这种权利;经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得享有这种权利。

举另一个例子,宪法在第七十条中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根据自己的愿望和才能选择职业,由国家保障安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公民各尽所能地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报酬。

其次,这些权利无论是谁都平等地、实际地得到保障的权利。

所谓人权,具体地说,就是依靠国家的法律赋予并得到保障和保护的权利。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意味着,国家给所有公民赋予这些权利,并具备能够切实保障这些权利的基本法定保证。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反映成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全体人民自主的意志和要求,根据他们一致的意志通过的法律。因此,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凡是共和国公民不论是谁都平等地享有并切实地得到保障的权利。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也明文规定由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

这些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断扩大。

朝鲜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朝鲜政府为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始终不渝的政策、为其提供的条件和所采取的措施,其内容和范围逐渐扩大。

例如,社会保障权利通过免费医疗制、继续增设的医院、疗养所等医疗设施更圆满地得到保障;随着人民性教育政策和先进的教育制度的发展,公民享受的教育权利也逐渐扩大。

举另一个例子,通过扩建妇产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措施,母亲和儿童享受特别保护的权利更圆满地得到保障和扩大。

这些内容都包含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宪法条款(例如上面所说的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等)中;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不断扩大。

(2)人权法体系

朝鲜有为保障人民人权的井然有序的法律体系。政权关系法

有关在政权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地方权力机关法、国际法、请愿和申诉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是规定在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中坚持的原则、程序、方法等的法律,在1992年10月7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24号通过,在1998年和2010年修改补充。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是在选举中高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群众成为政权的主人的人民性的选举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地方政权机关法,是以加强地方政权机关,增强其职能和作用,给人民保障真正的民主权利、自由和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为目的的法律,1974年12月1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号通过,此后经五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规定成为共和国公民的条件(取得国籍、变更、注销)的法律,贡献于从法律上保障共和国公民特别是旅居海外的共和国公民的地位,维护和保障他们的权利。这一法令在1963年10月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42号通过,1995年和1999年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请愿和申诉法是把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请愿、申诉权利加以具体化,规定公民和国家机关有关请愿和申诉的提出、接受登记、了解和处理中应遵守的原则、程序、方法的法律,以1998年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0号通过,经三次修改补充。

依据请愿、申诉法建立在朝鲜的请愿、申诉制度,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使他们积极参加国家管理,改进和加强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工作的民主主义制度之一。刑事关系法

在刑事部门保障权利的法律中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6号通过,此后经五次修改补充),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贡献于捍卫共和国的国家主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的人权。

在朝鲜,犯罪属于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侵害国家主权、社会制度、法定秩序的可处于刑罚的危险行为(刑法第十条),刑罚有基本刑罚—死刑、无期劳改刑、限期劳改刑、劳动锻炼刑;附加刑罚有剥夺选举权、没收财产、罚款、剥夺资格、停止资格等(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2年1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是规定在搜查、预审、起诉、审判中,严格制度与秩序,正确处理刑事事件的手续法,在处理案件时,为维护和保障人权起着很大的作用。民事关系法

在民事部门保障权利的法律中有民法、民事诉讼法、家族法、继承法、赔偿损失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法(1990年9月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4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是规定当事者(机关、企业、团体、公民)相具有同等而独立地位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成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物质技术基础,圆满保障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法定保证。

朝鲜民法初次以个别的民事法规形式存在,于1982年12月定为民事规定(暂定),1986年1月成为有系统的民事规定,1990年作为民法通过。

深切关心机关、企业、团体在同公民约定和实现财产交易方面,更好地实现国家为民造福的政策(民法第六条),这是共和国民法坚持的根本原则之一。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76年1月10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8号通过,此后经七次修改补充),是贡献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机关、企业、团体、公民的民事上权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家族法(1990年10月24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5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贡献于保护结婚和家庭,使全社会变为和睦团结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家族法阐明为保护结婚和家庭的基本原则,规定结婚、家庭、监护、继承、制裁等问题。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02年3月1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882号通过),是规定在执行继承与捐赠中应遵守的原则和秩序的法律,保障公民对继承问题的正确解决和有关继承问题的权利。

保护个人所有财产是共和国始终一贯的政策。因此,切实保障对个人所有财产的继承权。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赔偿损失法(2001年8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513号通过,2005年修改补充),是在补偿因侵害人身或财产发生损失时,严格建立制度和秩序,以便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上权益而制定的。

朝鲜对侵害人身的补偿责任,是在侵害人的健康和生命招致损失时补偿,在约束人的自由或者侵害人格和名誉给以精神痛苦时也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法第四十条)。审判关系法

在审判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法院组成法、律师法、公证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院组成法是在组成法院时严格制度和秩序,以便正确地审理解决民事事件,保障在审判中使公民经过公正的手续的权利,1976年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9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增强律师的作用,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的法定权益,为正确执行法律而制定的法律,1993年12月2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43号通过。

在朝鲜,律师通过辩护活动和法律帮助保障公民的人权,维护国家的法律制度(律师法第二条),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在进行诉讼及法律行为时,享有可以自由地选择律师的权利(第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规定旨在确认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件的程序与方法的法律,1995年2月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51号通过,2004年修改补充。由于有公证法,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民事交易的安全性。人民保安关系法

在人民保安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公民登记法、公路交通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登记法,是规定由国家掌握和登记公民因出生、居住、迁移住址、死亡、对国籍的注册和注销而发生的身份变化的制度和秩序的法律,保护社会主义的家族关系和公民的权益,是加强居民行政工作的有力的法律手段。公民登记法在1997年11月26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02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

朝鲜公民登记由居住区的人民保安机关进行(公民登记法第三条),公民证(平壤市民具有市民证)是表示共和国公民的国家证明文件。注销外国国籍,具有朝鲜国籍的公民要居住共和国时,应当进行公民登记(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法,是规定公路交通指挥信号、安全设施管理、步行者和汽车在通行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和秩序等的法律,贡献于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公路交通的安全性。公路交通法,2004年10月6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709号通过,经四次修改补充。

对利用朝鲜公路的外国办事处、企业、公民也应用公路交通法(公路交通法第六条)。朝鲜对公路交通法的领导,在内阁的统一领导下,由中央人民保安机关和有关机关进行(第六十九条);有关机关、企业、团体修好交通安全教育室扎实地进行公路交通安全教育,定期举办司机会议、检修设备之日、防止事故之日等活动(第七十三条)。劳动关系法

在劳动领域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社会主义劳动法、劳动保护法和劳动定额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劳动法,是把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劳动生活和劳动关系总括而统一地综合体系化规定的法律,1978年4月1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发令第二号通过,1986年和1999年修改。

朝鲜劳动关系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劳动法,以第一章社会主义劳动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第三章社会主义劳动组织、第四章按劳动进行的社会主义分配、第五章劳动和技术革命、劳动者的技术技能的提高、第六章劳动保护、第七章劳动和休息、第八章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的关怀。

在朝鲜劳动者为祖国的繁荣、人民的福利和自己的幸福,而发挥自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进行工作(社会主义劳动法第一条第二款),劳动是以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劳动者高度自觉性为基础的(第六条第一款)。

依据社会主义劳动法确立在朝鲜的法律中,有劳动义务制度、工作时间制度、劳动力分配制度、劳动力利用制度、保证提高技术技能水平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休息制度、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等。

制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目的在于:给劳动者提供安全而文明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他们的生命,增进他们的健康。2010年7月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945号通过。

由国家完全负责照顾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劳动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是朝鲜的原则立场。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劳动定额法,是规定制定劳动定额的工作中应遵守的原则和秩序等的法律,这一法律贡献于科学地、合理地安排工作,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得到公正而均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定额法是在2009年12月10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484号通过。教育、保健关系法

在教育保健部门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教育法、儿童保育教养法、人民保健法、医疗法、传染病预防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卫生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圆满保障人对教育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1999年7月14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847号通过,2005年和2007年修改补充。

教育法规定在教育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普遍的免费义务教育制、教育机关、教育工作者、教学内容和方法、教育条件的保障、对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问题。

根据教育法,2011年12月14日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1年1月19日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普通教育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儿童保育教养法,是规定把儿童很好地培养成为祖国的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后备队的制度和秩序的法律,1976年4月2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法令第7号通过,1999年修改补充。

用国家和社会的经费培育儿童是我国重要政策之一,是基于社会主教育学原理的教育方法(儿童保育教养法第二条)。

朝鲜从各方面关怀所有儿童,使他们在最良好的现代化的保育教养条件下,世上无所羡慕地幸福成长。这种关怀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立民族经济的牢固基础和社会主义措施来切实保障,并随着国家经济基础的加强而不断增大(第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保健法规定的内容如下:巩固和发展预防医学制度等朝鲜政府在保健部门坚持的基本原则,实施完全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基于预防医学保护人的健康,发展主体的医学科学技术,指导和监督对人民保健工作的物质保障、保健机关和保健工作者等人民保健工作。1980年4月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法令第5号通过,经四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制定医疗法的目的在于: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制度和秩序,发展医疗工作,保护和增进人民的健康。1997年12月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03号通过,1998年和2000年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在1997年11月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00号通过,此后经两次修改补充,是在发现传染病、隔离、隔断传染通路、对传染病的预防接种等工作中健全秩序,清除传染病,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的法律手段。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保障食品卫生,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基本法,1998年7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4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

朝鲜有系统地增加对食品卫生部门的投资,以便具备其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现代化。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1998年7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3号通过,1998年修改),是规定公共卫生工作的制度和秩序的法律,给人民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为保护和增进他们的健康而服务。人民服务关系法

在人民服务的部门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社会主义商业法、粮政法、住宅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商业法,是规定商品流通和服务等商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原则和秩序,1992年1月2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3号通过,经五次修改补充。

社会主义商业是对人民的供应工作,是满足他们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工作。

社会主义商业的特点在于:增进劳动者的福利,保障他们的生活方便,消除城乡差别,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把商业利润用于增进全体人民的福利和为进行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积累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粮政法规定有关人民饮食生活的粮食的收购、保管、加工和供给等原则问题和秩序,积极贡献于改善人民生活,发展粮政工作。粮政法于1997年2月1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84号通过,经三次修改补充。

朝鲜建立正确的粮政工作体系,保证粮谷的统一调控和计划消费。

住宅法规定住房的建设、移交、接管及登记、分配、利用和管理的相关问题,给人民保障稳定而文明的生活条件,从法律上保证他们的权利。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2009年1月21日政令第3051号颁布了住宅法,经两次修改补充。

在朝鲜,住宅根据所有形式,可分为国家所有住宅、合作团体所有住宅和个人所有住宅(住宅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从法律上保护住宅所有权和利用权。(同法同条第二款)知识产权保护关系法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障人权法律有著作权法、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