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县法院:未成年肇事逃逸致人死 法官忙执行救济解民忧

25.08.2015  12:34

        2014年9月16日,不满16岁的完某趁父亲不备偷偷开走了家里刚买不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小客车。当他开车行至某建筑工地路旁时,将同向行走的康某撞倒,后驾车逃逸,受害人康某被他人送往医院,因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因完某系未成年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康某的父母提起民事赔偿,要求完某、保险公司及建筑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新审理认为:建筑公司将泥沙渣土撒漏在公路路面上未及时清理,雨天致使路面泥泞湿滑,妨碍了行人及车辆的通行,与此次事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建筑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经一审、二审历经八个多月,康某家世代务农的贫困家庭,受害人康某系新考录的公务员,即将上班既遭此横祸,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受害人的父母在此期间经受的煎熬可想而知,尤其是受害人的母亲精神恍惚、情绪激动,动辄哭闹。由于对法律程序及审限不了解,认为法院久拖不决,对法院的意见很大,对法官有抵触情绪,根本不听任何解释。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完某既无财产也无其他劳动收入,其监护人经济也特别困难,没有履行能力。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立案后执行法官敏锐地感觉到这个案子不能像平时的执行案件一样办理,一定要快、要细、要有耐心。第一时间执行法官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三日内履行各自的赔偿责任。对建筑公司的经理说明了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被失信人名单在网上公布的后果:不但限制消费还会影响公司的信誉无法承接工程项目。三日内建筑公司如期履行。执行法官又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11万元的交强险,了解到肇事车辆未办理过户,赔付手续得由原车主办理,法官们联系到了原车主,得知按保险公司的正常理赔至少得一个月,法官们又找到经理,告诉他案件的特殊性和紧迫性,最终保险公司特事特办在原车主提供完备手续的一个星期就将11万元执行款打入法院执行账户。有了这两笔款垫底,法官们一鼓作气,找到被执行人完某的监护人,让他们换位思考、积极筹钱,法官们对案件的每一步进展,每一笔款到账及时告知受害人的父母,每一次接待都耐心细致。渐渐地法官们的工作得到了受害人父母的理解。日前,此案已得到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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