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法定婚龄 被宣告婚姻无效

20.03.2019  21:04




        近日,尖扎县人民法院坎布拉法庭依法判决,宣告了一起婚姻无效案件,这是坎布拉法庭办理的首件因当事人未达法定婚,而被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韩某经人介绍于2016年2月13日依法登记结婚,  2017年12月21日生育男孩马某某。2018年3月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韩某带儿子马某某回娘家居住。后经原告与家人多次请求被告拒不回家。原告认为自己不但在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并且在经济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婚生子马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并要求被告韩某给付原告生活帮助款40000元。

        该案经办案法官审查,发现原、被告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马某某某的年龄为18周岁,被告韩某的年龄为17周岁,双方均未到法定婚龄。且原告马某某某向法院起诉时仍不满22周岁。根据审查情况,办案法官及时约见当事人,做进一步审查,确定原、被告的婚姻确属无效婚姻后,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了双方,并向双方阐明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作出了判决,宣告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韩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宣告了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韩某的婚姻无效后,经过法官对原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对马某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马某某由被告韩某抚养;且原告马某某某主动放弃了要求被告韩某给付其生活帮助款40000元的主张。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关系无效,应当依法予以解除。该案办结后,坎布拉法庭向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部门依法送达了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并建议该婚姻登记部门规范婚姻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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