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按照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省内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11月2日)

03.11.2018  02:17

 

        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8年11月2日24时起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75元和365元。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自2018年11月2日24时起同步调整青海省内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其他相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青海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件:

青海省国 V 标准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11月2日

 

汽油(国 V)

柴油(国 V)

89

(标准品)

89

9 2

9 5

0号

(标准品)

0号

-10号

-20号

-35号

价区

元/吨

元/升

元/吨

元/升

一价区

9500

7.17

7.64

8.19

8530

7.25

7.69

8.05

8.34

二价区

9610

7.26

7.73

8.29

8640

7.34

7.78

8.15

8.45

三价区

9740

7.35

7.83

8.40

8770

7.45

7.90

8.27

8.57

注:普通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

一价区: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

二价区:海南州、海西州(除格尔木市)、海北州、黄南州;

三价区:玉树州、果洛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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