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按照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省内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11月16日)

16.11.2018  18:29

      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8年11月16日24时起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降低510元和490元。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自2018年11月16日24时起同步调整青海省内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其他相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青海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件:

青海省国 V 标准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11月16日

 

 

汽油(国 V)

柴油(国 V)

89

(标准品)

89

9 2

9 5

0号

(标准品)

0号

-10号

-20号

-35号

价区

元/吨

元/升

元/吨

元/升

一价区

8990

6.79

7.23

7.75

8040

6.83

7.24

7.59

7.86

二价区

9100

6.87

7.32

7.85

8150

6.93

7.34

7.69

7.97

三价区

9230

6.97

7.42

7.96

8280

7.04

7.46

7.81

8.09

 

注:普通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

一价区: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

二价区:海南州、海西州(除格尔木市)、海北州、黄南州;

三价区:玉树州、果洛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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