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取消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 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机制

20.05.2016  20:23

5月17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6〕66号),明确全省取消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事项,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将定点医药机构的资格审查,转变为准入评价。

办法》要求,建立合理有序、公开透明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形成布局合理、服务多样、质量优良的医疗保险服务体系,完善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人社行政部门工作重点将由重准入转向重监管,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我省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又一重大举措。

今后,我省凡具备《办法》准入条件的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与编外军队医疗机构和单体、连锁零售药店,均可按申报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将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和定点医药机构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纪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准入评估专家组,对申报定点的医药机构进行实地查看,依据医药机构级别和类别,综合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医药机构服务能力、特色及信息系统建设,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评估打分情况,将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按60%比例纳入准入范围,对农牧区医疗机构应当给予适当倾斜。拟准入的医药机构通过人社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由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同时,人社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工作,实行末尾淘汰制度,并采取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建立投诉举报等办法,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不断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医保服务。

目前,省人社厅正在积极督促、指导省、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尽快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专家库,按《办法》组织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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