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侵吞土地补偿款构成贪污罪获刑

14.01.2015  17:35

        我国广大农村的村干部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官不算老百姓口里的“”,侵占国家土地补偿款构不构成贪污罪?近日,化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案件,村干部马某被检察院依法认定构成贪污罪,并公诉至法院。

        经查明,马某原是化隆县群科镇木哈村支部书记,负责该村牙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等工作。2012年牙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时,作为木哈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马某负责协助化隆县国土资源局开展此项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妻子韩某的名义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91783元,并用该款偿还其修建住宅时所欠债务,案发后该款被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身为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9178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退交了全部赃款,法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虽然将贪污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案中马某的身份可以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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