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颁布《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选举办法八项新规定

20.06.2014  14:24
  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总体要求、选举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选举程序、罢免......   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总体要求、选举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选举程序、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法律责任以及其他事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近年来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选举办法》对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各个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体现了“八个创新规定”:一是对选举提前和延期作了新规定。为了保持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的统一性,避免地方随意改变换届选举时间,《选举办法》对选举提前或延期的程序和时间作了统一规定。二是对妇女专职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做了新规定。针对目前我省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比例较低的实际,《选举办法》作出了“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并从选举程序上设计了妇女“专职专选”条款,为提高妇女参选率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对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以及候选人的介绍、竞职宣传和演说等问题作了新规定。为了防止候选人在自我介绍中或竞职演说中违规宣传、随意许愿拉选票、甚至人身攻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选举办法》对候选人自我介绍和竞职演说行为做出规范性要求和自我宣传材料报备规定。四是对流动人口参与民主选举作了新规定。针对近年来我省农村流动人口逐渐增多,大学生“村官”、外来务工人员和企事业退休人员回乡迫切要求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际,为了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扩大视野选拔优秀人才,《选举办法》对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的公民参加选举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对选举中使用流动票箱问题作出了新规定。针对选举过程中流动票箱使用随意,监督不力等问题,《选举办法》规定,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同时为了照顾特殊选民,特别是针对我省牧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以及年老、伤残等选民,规定可以设立分会场和流动票箱,但每个票箱要有三人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组织。六是对委托写票、委托投票做出了新规定。为了解决流动人口异地参与投票问题,《选举办法》作出了“选民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规定,并对委托投票的数量和程序等作了细化规定。七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等问题做出了新规定。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难、难罢免”以及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选举办法》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动议提出、启动程序、召开罢免会议以及辞职、职务终止、补选规定等作出了细化规定。八是较好地解决了贿选认定处理问题。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贿选认定处理难的问题,《选举办法》列举了破坏选举的行为,并对如何处理、由谁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选举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刘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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