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的通知

08.06.2016  14:06
各市、州林业局:

      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积极贯彻落实《种子法》中关于林木种苗质量监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林木种苗的生产和管理,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林木种苗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造林苗木质量,确保造林绿化质量,提高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及其它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林业生态建设中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林木种苗“两证一签”制度。凡是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国家和地方确定的各类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工程造林必须严格执行种苗“两证一签”制度(苗木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林木种子标签),并将苗木质量是否合格作为造林验收的主要指标之一。

    (一)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由苗源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检验后出具。国家和地方标准没有明确的苗木,以供苗合同为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检验证书和标签使用要加强管理,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户在生产过程中遵守检验制度,规范使用检验证书和标签,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出具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由苗源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林木种子标签由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在苗木出圃或种子调运前进行质量检验后填写,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二)林木种子标签、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证需按批次开具,林木种子流通销售和苗木出圃,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证原件必须随货同行,并作为工程造林报账凭据,复印件存入造林或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运输中要实行一车一证,一车中多种批(苗批)的要做到每一种批(苗批)一证;标签要严格按照《林木种子包装盒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一包装附一标签。全省林业检查站可以对流通领域中无证无签的种子、苗木进行检查,并按照《种子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工程造林种苗无“两证一签”或“两证一签”办理不符合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造林不予验收。

      二、严格落实林木种子档案制度。凡是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国家和地方确定的各类林业工程所需的林木种苗必须实行档案制度。

    (一)种子档案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客观记录,是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解决种子质量纠纷的证据来源。实行林木种子档案制度,规范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有利于实现种子可追溯管理,是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者自我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基本权利,更是法定任务,不依法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地应充分认识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重要性,把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档工作作为提升林木种子质量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手段,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三)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林木种子管理档案,同时要督促检查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确保林木种子来源清楚、去向明确。

      三、严格落实林木种苗招投标制度。凡是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国家和地方确定的各类林业重点工程所需的林木种苗采购必须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

      (一)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招投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相关部门、社会的监督。提倡合理价中标,防止低于社会成本价采购。

    (二)参与种苗生产供应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种苗生产经营活动,所提供的林木种苗应当具有“两证一签”。

    (三)由于远距离运输会降低苗木质量,影响造林成活率,因此生态林苗木应坚持“就地育苗、就近造林、良种优先”,“当天起苗、当天栽植”原则,如确实因为生态环境、地理环境条件无法满足的,应做好苗木运输过程中的包装和造林地的假植环节,确保造林成活率。

    (四)林木种苗招标过程中,如省、市(州)、县各级现存苗木能够满足辖区内各类绿化工程条件所需,原则上要求苗木辖区内调剂,严禁从辖区外的调入。

    (五)承担林业生产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自行实施各项林业绿化工程造林,可自行提供符合造林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的品种、质量、数量的自有苗木时,可不参加苗木招投标,但需提前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时的品种、质量、数量提供自有苗木。

      四、严格落实省外调苗备案制度。根据新《种子法》的第十九条规定,为防止有害生物入侵,避免因苗木调运不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从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进林木良种的苗木实行备案制。省内的造林绿化工程,提倡良种优先、乡土树种优先、就地育苗、就近造林、省内市、州间调剂。确需从省外调进或者引进良种苗木,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青海省林木种苗站备案,严禁私自调运。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良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调苗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使用单位严把苗木的质量关、检疫关,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制度和检疫要求书制度,严格做到“三清楚”(即种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种苗质量清楚)。 

      五、严格落实林木种苗最高限价制度。凡是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国家和地方确定的各类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所有种苗供应需依据青海省林木种苗站发布的《主要造林绿化树种苗木市场指导价》进行,种苗供应实行最高限价制度。各地在进行种苗招投标时,均应参考青海省林木种苗站公布的最近一期苗木指导价格。防止哄抬价格或恶意杀价,降低种苗质量,影响造林成效。

      六、严格落实种苗责任追究制度。凡在我省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绿化项目中出现种苗质量事故的(种苗质量事故指: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乱引滥繁、虚假广告、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并造成较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具体参照《青海省林木种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按照“谁供苗,谁负责”和“谁使用不合格种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青海省林业厅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