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开展2016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和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办场字[2015]190号),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2016年我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抽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行政执法主要是检查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种子法》各项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查处无证和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情况,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种苗行为。
质量检查主要是对2016年全省各地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用于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进行检查,评定林木种苗质量。
二、检查方式
(一)县级全查:各县对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用于林业重点工程的林木种子和苗木受检率达到100%。
(二)市、州级自查:在各县全查的基础上,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以县区为单位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情况、质量管理及档案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个县各抽取3-5个种批和苗批进行质量检查,以评定该县林木种苗质量。
(三)省级抽查:由省林业厅组织检查组以市、州为单位,对其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情况、质量管理及档案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抽查1-2个县(市、区),每个县各抽取3-5个种批和苗批进行质量检查,以评定该市州林木种苗质量。具体抽查的县(市、区)抽查前另行通知。
(四)国家级抽查:由国家林业局委托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重点抽查我省2016年林业工程造林绿化使用的林木种子。
三、检查、检测依据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检测依据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主要造林树种种子质量分级》(DB63/T539-201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63/236-2015)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没有标准的种苗,以合同约定的指标为准。
四、检查内容、检测项目
(一)行政执法内容
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执行情况。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制度,查处无证和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情况。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情况。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生产和经营记录、购销合同、种苗标准、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标签、确定采种林和公告采种期、林木良种证书、检疫证书等,落实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采种林确定和采种期公告情况。有自产种子的县(市、区),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种子法》的规定划定采种林,并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要有公布的文字材料。
4.林木种子、育苗种子来源情况。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要明确种子来源及产地,防止种源不清和非适生区的林木种子用于林业生产,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种苗行为。
(二)质量检查内容
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按林木种子、苗木检测项目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评定林木种子和苗木质量。
2.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和苗木在调拨或出圃前要进行质量自检,要有自检原始记录,同时向采购种苗者提供种苗质量检验证书。
3.林木良种使用情况。按照造林作业设计对造林使用林木良种情况进行检查。
4.苗木假植情况。在造林季节,对未及时栽植的造林苗木要进行假植,在假植时要规范不同树种、不同规格苗木的假植深度、覆土厚度等,并采取相应的遮荫措施。
(三)检测项目
林木种子: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
苗木:地径、苗高、根系、综合控制条件。
五、检查时间
各地根据本地春季植树造林时间同步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5月底结束。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及时部署,配合国家林业局完成2016年林木种子质量抽查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本地区2016年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检查工作,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规范林木种苗市场,圆满完成质量检查任务,确保我省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质量。检查人员要轻车简从,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国家级抽查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地点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国家级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林木种子和生产、销售、使用林木种子的单位,抽查人员到达抽查现场后,先听取当地种苗质量管理情况介绍,再进行现场抽查。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切实规范检查程序和方法,保证检查、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被抽查单位的各方面情况(表格详见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中2-14)。
(三)被抽查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诿、推迟、更换抽查地点的,视为拒绝检查,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四)依据《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林业厅将省级抽查县的结果作为评定所属市(州)林木种苗质量的依据,及时通报林木种苗质量省级抽查结果,对省级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将责令及时整改,并在下年度种苗工程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调控,并在全系统内进行通报。
(五)各市、州要根据2016年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任务,以及营造林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按树种全面测算所需林木种子和苗木数量。2016年各县造林所需林木种子必须在2016年1月底前入库(要求种子专库),并做好质量检验和档案等相关工作。所需苗木必须签订订购合同,以保证各项造林绿化的需求。
(六)各市、州(县)要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并将本地区《林木种子准备情况表》(见附件1)和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林木种苗站,我厅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于2016年3月初配合国家林业局开展国家级和省级抽查工作。
联 系 人:马青江 宋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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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林业厅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