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一企业污染环境获刑并处罚金

14.04.2016  19:06
柴达木日报

   2015年7月,格尔木市检察院受理了张某某、蹇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该案是我省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案发后,省、州两级检察院高度重视,将该案列为省检察院督办案件,格尔木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追诉涉案单位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罪。格尔木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被告人蹇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查: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某、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蹇某某决定私设暗管、利用渗坑超标排放未作任何处理的含有“六价铬”(有毒物质)的盐泥废水,其中化粪池及简易沉淀池污水六价铬分别超标193倍和36.34倍,沉淀池附近的土壤六价铬超标6.59倍,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新型发展理念,全省检察机关也以此为契机开展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检察活动,该案的办理是专项活动取得的重大成果。今后,全州检察机关将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保护环境资源,努力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