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格尔木市出台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21.07.2014  22:20

  格尔木市为加强对144.9万公顷湿地的保护管理,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湿地行为,根据《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于近日制定了《格尔木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湿地的范围、相关职责、禁止事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湿地范围。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依法认定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等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办法》确定了相关职责。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湿地认定委员会,负责对湿地的认定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湿地保护研究成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活动保护活动。各有关部门、乡镇和村(牧)委会配合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负责组织开展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办法》规定了禁止事项。在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擅自采矿、采砂、采石、取土、揭取草皮;擅自采集野生草本植物、开采地下水,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等活动。

  《办法》规范了监督管理。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协调湿地所在地的村(牧)民委员会做好湿地保护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尝原则,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尝机制,对水资源失去保障的湿地,定期或者有计划地补水;因过度放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实施轮牧、限牧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实施退耕措施恢复湿地。在湿地范围内勘查、开采矿藏或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建设及工程建设活动需征收或者征用湿地的,提前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并在得到相关部门允许后,方可开工建设。临时占用湿地的,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旅游部门要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指导湿地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并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法》强化了法律责任。对有不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审核临时占用湿地的、违法审批造成湿地资源严重破坏的、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补建的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制定出台,整合了政府、法律、科技、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构建起了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基础、湿地公园为主体、湿地保护小区为补充的湿地保护体系。对于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海西州委、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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