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法院: 不当得利 依法判返还

29.05.2015  17:17

        日前,格尔木市法院在柴达木监狱开庭,就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某返还原告妥某某不当得利1万元。

        2012年1月25日,原告妥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位于格尔木市西城区下河坝清真寺向北水西第十一排东1号处一块25米长、25米宽,总面积为625平方米的地皮由马某某转让给妥某某,妥某某一次性支付马某某转让费1万元。

          2012年4月27日,马某某因多次转让其无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被刑拘;5月31日被依法逮捕。格尔木市法院(2013)格刑初字20号判决书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倒卖土地共计108.7375亩,被害人达80余人之多,非法获利105万元。但被害人不包括原告妥某某。

          格尔木市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另,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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