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法院:断土地流转纠纷案 助力农区社会稳定

02.06.2015  18:31

        农区稳定是社会大局稳定的基础。格尔木市法院结合综治暨平安创建,及时有效地解决有激化矛盾苗头的涉农案件,依法维护土地流转经营秩序,服务农村社会稳定。日前,依法公开开庭判决一起土地流转经营权纠纷案,(2014)格民初字第354号判决书判处:解除2014年8月27日被告李某某给原告袁某某出具的《保证书》;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袁某某土地转让费5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2014年8月,在农村土地流转大潮中,就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某村一块面积为两亩的耕地,被告李某某与原告袁某某达成流转意向,于8月27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袁某某出具《保证书》,双方约定:被告李某某将自己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亩耕地在当年收割完毕之后转让给原告袁某某,袁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土地流转费6万元。被告李某某承诺,如果自己反悔,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土地流转费6万元整,由原告袁某某以现金付清。该《保证书》虽说没有写明转让期限,但标注了两亩耕地所在位置,且有同村村民袁某、应某、段某在《保证书》上的做证并签字。

        然而,被告李某某在6万元土地流转费到手后又出现反悔,拒绝将《保证书》上标注的两亩耕转让给原告使用,矛盾纠纷由此产生。为此,经村委会调解,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返还原告1万元,剩下的5万元,于2014年11月17日被告李某某与原告之子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自2014年11月底开始,每月由被告李某某返还2000元,两年之内还清。

        令原告袁某某及村委会调解组织等人难以置信的是被告李某某再次虚晃一枪,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盛怒之下,袁某某诉诸法律。

        为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格尔木市法院办案法官立即启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应对机制,走村串户找被告李某某做调解工作和法制宣传,但仍以无钱为由推脱。格尔木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虽然被告李某某经市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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