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24.09.2015  12:25

  经省委批准,青海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从2015年9月21日起开始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第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兼顾、三为主”原则,重点奖励围绕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我省打造“三区”战略,全面推进“三基”和法治青海建设,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理论创新价值和现实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激励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深入实施马克思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服务,为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服务,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服务。

  二、成立青海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在评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申报成果的初评、复评和终评工作。评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评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评奖的具体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社科联(西宁市上滨河路1号,电话:8455498、8452838、8452837)。

  三、凡2013年1月—2014年12月底前出版、公开发表的,符合《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青办发[2009]56号)第二章规定范围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参加评奖(文种含藏文、蒙古文);外省作者与本省作者合作的成果,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报评奖:本省作者为第一作者的成果;本省作者为主编或课题负责人的成果;本省作者主笔并有明确标志的成果。凡申请参加评奖的个人可申报多项独立完成的成果和合作的成果,但最多只能评出一项个人独立完成和一项合作完成的成果。合作的成果,只能以主编、副主编(由副主编提出申报,必须经主编同意,并出具证明)或第一作者的名义申报。未标明主编或课题负责人的成果,可以集体名义申报。集体申报成果的数量不得超过三项。凡符合评奖条件,属于在申报年限内的成果,不论调出调入本省的作者均可参加评奖,调入前已在原所在地参加过省部级评奖的成果不予受理。

  四、凡申报参加评奖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青海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一式五份,连同科研成果五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和委托接受申报单位对成果的审查推荐意见,向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委党校、省社会科学院、省内各大专院校,省社科联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州、市委宣传部,为这次评奖活动的委托接受申报单位,负责接受上述单位、地区、会员的项目审查申报工作;省级单位作者由所在部、委、厅、局出具成果审查推荐意见后,可直接向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五、青海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设著作类一、二、三等奖和论文类一、二、三等奖。获奖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颁发《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证书和奖金。

  六、从《通告》发布之日至10月20日为成果申报阶段。邮寄的时间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11月10日至12月31日为成果评审阶段;2016年1月10日至1月20日为获奖成果公示期;2016年2月上旬召开青海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总结颁奖大会。

  青海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