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29.06.2017  18:11
                                              经省委批准,青海省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从2017年4月27日起开始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5·17”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突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个主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兼顾、三为主”原则,推出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理论创新价值和现实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激励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深入实施马克思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努力为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奋斗目标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服务,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服务。

  二、成立青海省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在评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申报成果的初评、复评和终评工作。评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评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评奖的具体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社科联(西宁市上滨河路1号,电话:8455498、8452838、8452837)。

  三、凡2015年1月—2016年12月底前出版、公开发表的,符合《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青办发[2009]56号)第二章规定范围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参加评奖(文种含藏文、蒙古文);外省作者与本省作者合作的成果,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报评奖:本省作者为第一作者的成果;本省作者为主编或课题负责人的成果;本省作者主笔并有明确标志的成果。凡申请参加评奖的个人可申报多项独立完成的成果和合作的成果,但最多只能评出一项个人独立完成和一项合作完成的成果。合作的成果,只能以主编、副主编(由副主编提出申报,必须经主编同意,并出具证明)或第一作者的名义申报。未标明主编或课题负责人的成果,可以集体名义申报。集体申报成果的数量不得超过三项。凡符合评奖条件,属于在申报年限内的成果,不论调出调入本省的作者均可参加评奖,调入前已在原所在地参加过省部级评奖的成果不予受理。

  四、凡申报参加评奖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青海省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一式五份,连同科研成果五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和委托接受申报单位对成果的审查推荐意见,向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委党校、省社会科学院、省内各大专院校,省社科联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州、市委宣传部,为这次评奖活动的委托接受申报单位,负责接受上述单位、地区、会员的项目审查申报工作;省级单位作者由所在部、委、厅、局出具成果审查推荐意见后,可直接向省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五、青海省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设著作类一、二、三等奖和论文及研究报告类一、二、三等奖。获奖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颁发《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证书和奖金。

  六、从《通告》发布之日至7月30日为成果申报阶段。邮寄的时间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8月5日至9月5日为成果评审阶段;9月15日至9月25日为获奖成果公示期;10月下旬召开青海省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总结表彰大会。

  青海省第十二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文章来源:青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