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区法院: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25.07.2016  15:09

        2014年4月21日,李某的老伴王某去世,老伴去世前曾给李某留有房产2处,王某去世后按照国家政策由国家给付40个月的抚恤金合计约35万元。由于王某系再婚,他去世后,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女们起诉请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生前立下遗嘱“我去世后留下的全部财产由我的妻子李某继承”。王某的子女认为王某去世后的抚恤金不属于继承遗产的范围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部分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家具、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及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财产。本案中,从两个方面来认定遗产的内涵:

        第一,遗产具有时间性。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取得以及死亡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虽然目前对抚恤金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2001年9月20日中央民政部、中央财政部对抚恤金的发放办法作出了规定,参照传统军人抚恤的办法,认定抚恤金是指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也就是说抚恤金是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由家属或伤残职工取得的,这一部分财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或伤残后取得,就本案而言,抚恤金是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后取得的,与遗产在时间上的界定是不同的。故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第二,遗产是合法取得的实际存在的财产。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劳动获得的实际存在的财产,而抚恤金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由亲属领取的财产,是国家出于人文关怀对死者的亲属给予的抚慰或经济补偿。在本案中,王某在遗嘱中对该部分财产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其处分行为无效,李某不应按照遗嘱继承,由王某的家属共同所有,可按照财产份额进行平均分配或参照遗产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后,均认为,王某的死亡抚恤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实而享有的权利,是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不属于遗产。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可以比照遗产继承分割。故王某在遗嘱中对抚恤金的处分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属于无效遗嘱,应按王某的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配。

        对此,被继承人生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自身合法取得的实际存在的财产进行立遗嘱对该财产的继承作出规定,但对因自身死亡而由近亲属按照国家政策领取的抚恤金不能在遗嘱中进行处分,否则属于无权处分,不能由该指定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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