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对中轻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政府补贴

07.03.2016  17:34
  根据省委、省政府2016年“民生十件实事有关部署”,3月4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建立中轻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2016年“民生十件实事有关部署”,3月4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建立中轻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6〕25号),确定从2016年起,由各级财政为符合条件并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中轻度(三级、四级)残疾人提供补贴。其中,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缴费补贴;对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对个人缴费部分按50%予以补贴;对建档立卡的农村中轻度贫困残疾人,在2019年底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根据调查数据,全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基本养老缴费补贴对象约为5.8万人,基本医疗缴费补贴对象约为6万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残联、民政、人社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分工予以审核、办理。
  我省建立中轻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制度,对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实施精准脱贫攻坚行动计划,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角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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