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全面征收

15.07.2016  13:06

近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精神,青海省财政厅、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库联合下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明确:从2016年7月1日起,省地税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全面征收较以往有很大不同。一是征收范围由各类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扩大到了全省行政区域所有用人单位;二是预算级次由原来每笔缴费业务由残联部门审核的省市县三级模式统一为省级预算级次;三是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征管模式的改变,进一步简化了征收、对账等环节的复杂度,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缴费人的业务办理,优化了纳税服务,同时更有利于缴费人采取财税库银的电子缴费方式进行网上缴费。

地税部门筹集残疾人就业资金是发挥征收业务优势,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自2007年1月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青海省地税部门代征以来,截至2015年底,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共计1.99亿元,为保障残疾人就业事业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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