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推进殡葬改革党员干部去世禁修超标墓

23.01.2015  19:14
核心提示: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19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规范党员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19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规范党员干部的殡葬行为,加强对公墓特别是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大墓、建豪华墓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公墓,严禁公益性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火化区火葬率低依然存在

  《意见》指出,2010年以来,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生态节地殡葬,乱埋乱葬现象得到初步治理,文明殡葬观念逐步树立,生态环境得到维护。但由于受传统落后殡葬观念的影响,全省依然存在火化区火葬率低,土葬区乱埋乱葬屡禁不止,薄养厚葬、封建迷信等问题。一些党员干部乃至领导干部对殡葬改革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积极性不高,个别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等,影响十分恶劣,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同时,海南省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滞后,殡葬服务体系不够健全,殡葬公共服务能力不强,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与基本殡葬服务产品短缺的矛盾仍较突出。这些现象和问题,亟需进一步整治和解决。

  鼓励支持土葬区自愿火化

  《意见》要求,各市县要依法推行火葬,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遗体必须火葬,严格凭火葬证领取丧葬费。鼓励和支持土葬区遗体自愿火化。对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坟墓,一律迁入公墓集中安葬。

  对新增死亡人员,火葬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内,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土葬区死亡人口遗体应安葬到公墓内,没有公墓的地区应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不得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继续推进西部(儋州)殡仪中心和东部(万宁)殡仪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海口市、三亚市殡仪馆搬迁工作,实现东南西北各有一座殡仪馆布局,确保火化服务覆盖除中部山区少数民族市县外的所有地区。对现有火葬区和土葬区进行重新调整,逐步将琼海、万宁、文昌、儋州、东方、定安、澄迈、屯昌等市县主城区规划为火化区,海口、三亚火化区范围逐步由主城区扩大到其他行政辖区。

  党员干部去世禁建大墓豪华墓

  《意见》规定,党员、干部去世后,属于火葬区的,必须依法火葬,不准以任何方式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准超标准建墓室、墓碑。属土葬区的,应当在公墓安葬遗体,不准乱埋乱葬,不准修建大墓、豪华墓。要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骨灰撒散等节地葬法,尤其要利用好海南省四周环海优势,积极鼓励和支持骨灰海葬。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安葬。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严格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厉行节约的规定。严禁丧事活动广邀宾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丧事活动收敛钱财。党员、干部去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准成立治丧机构和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在殡仪馆或适当场所集中办理,严格控制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搞迷信低俗活动。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违规殡葬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坚决打击炒买炒卖墓穴墓位

  《意见》明确,要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各市县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炒买炒卖墓穴墓位(格位)等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病人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死亡病人遗体处理工作,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工作。加强丧葬服务价格管理,公示公墓服务价格。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行为。严格查处在城区大街小巷违章占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以及出殡抛撒冥纸、焚烧纸钱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的丧葬行为。加强对公墓特别是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大墓、建豪华墓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公墓,严禁公益性公墓违规经营行为。(记者 陈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