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法院:我院执行“销烟”活动

28.05.2015  17:52







        被告人马某从2013年8月起先后从民和、乐都、西宁等地的零售店收购“中华”品牌卷烟,欲运输到外地销售,2013年9月13日民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发现后报案,公安民警将其抓获。

          民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相关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收购烟草进行贩卖,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达629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查扣的香烟依法没收。

          5月28日上午10点,民和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和执行局工作人员联合销毁了这批依法没收的总价值为62960元的香烟。其中包括全硬“中华”品牌卷烟143条、全包“中华”品牌卷烟9条,共计152条,焦油含量为12㎎的硬盒中华香烟中有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这次“销烟”行动,在维护了市场秩序,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也是对非法经营犯罪的严厉打击和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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