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法院:酒后驾驶致死伤 积极赔偿获谅解

19.10.2015  18:09

        近日,民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4年12月7日,沈某酒后疲劳驾驶未经检验的现代轿车,由民和县旧城驶往川垣新区,行至胡同路塔尔口处时,与路南边由西向东并肩行走的行人冶某、谢某发生碰撞,造成冶某当场死亡,谢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48.59mg/100ml,属酒驾。

        民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冶某、谢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沈某打电话向民和县公安局报案,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民和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沈某赔偿被害人冶某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18.5万元,赔偿被害人谢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1.55万元,被害人冶某的近亲属及被害人谢某对被告人沈某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经被告人沈某申请,本院委托民和县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部门调查后的评估意见是,建议对被告人沈子龙适用非监禁刑。

        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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