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民族宗教事务行政管理方面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14.12.2016  18:15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省民宗委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省民宗委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

1、具体申诉请求:不服省民宗委作出的以下行政审批行为: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审批

(2)印刷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审批

(3)跨地区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4)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5)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6)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7)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审批(含: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8)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寺观教堂的审批

(9)宗教团体或者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人员参加宗教培训班的审批

(10)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审批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等。

(二)不服省民宗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省民宗委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

(2)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5)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6)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8)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9)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

(10)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11)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2)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13)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14)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等。

(三)不服省民宗委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省民宗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行为:

(1)宗教教职人员任、离职备案

(2)省民宗委关于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变更、登记的行政复议决定

(3)省民宗委关于清真食品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省民宗委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

1、具体投诉请求:要求省民宗委对本清单第一部分“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中,第二项所列行为和以下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规生产经营

(2)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3)少数民族遭到歧视性对待

(4)在文化、新闻、音像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

2.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行政监察举报。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国家民委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6.1.23)、《关于公开发行书籍报刊中慎重对待民族宗教问题的通知》(1985.4.4)、《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1987.6.30)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省民宗委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 具体投诉请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民宗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