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起诉索工资 法院调解结纷争

02.09.2016  03:09




        2016年8月18日,一件建设合同纠纷案在民一庭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在庭前自愿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使得这起拖延近五年之久的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得到圆满化解。

        2011年10月20日,原告才某某、兰某某与被告浙江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青海茶卡风电场的土建工程负责人郑某某、陈某某签订砂石料采购合同后,二原告遂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民工、租赁设备后向工地供应砂石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在结算过程中被告一直拖延。二原告遂将浙江某公司青海分公司、郑某某、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支付砂石料款。

        由于案件款项涉及农民工工资,拖延时间较长,期间二原告为此多次进行上访,且被告浙江某公司在完成工程建设后已撤回分公司并返回浙江。为妥善处置纠纷,确保案件及时得到解决,远赴浙江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和有关诉讼材料。在开庭前,浙江公司表示愿意通过调解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鉴于此,办案法官及时进行了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进行耐心的释法析理,讲明利害,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在耐心疏导并晓之以理后,被告最终主动与原告达成协议:即浙江某公司给付二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30000元。随后,该公司将全部款项当场给付二原告。

        才某某、兰某某在收到欠款时,双手握住法官的手激动地说:“这几年来我们一直通过各种手段追要工程款,但是要不上,以为追不回了,也无法向欠工资的农民工交代了。可是没想到通过法院不仅解决了,而且也拿到了欠款,太感谢你们法院了,法院真是设身处地为我们群众着想,及时维护和实现了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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